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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有怎样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9:30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原因婚前产业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定,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实行赠与合同的恳求。
该案原告王女士在申述书中说,自己和赵先生曾是“朋友联系”,1998年,两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住宅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是至今赵先生仍没有实行这份赠与协议。王女士恳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实行赠与协议,而且处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而赵先生辩称,1996年,他和王女士经过本市一家婚介组织相识。一个月后,二人便开端商议成婚。可是不久后他发现王女士并不是诚心要和他成婚。他说,曾在民政部门工作过的王女士称自己就能领成婚证,所以他就信任了。可是王女士前后办了两个假的成婚证骗他,一个没有钢印,一个证件序号是0001,都被他识破后,王女士和他摊牌说:“想办真的成婚证,你就先把房子公证,作为我的婚前产业。”所以,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宅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产业公证。
1998年,王女士又办回第三张成婚证,赵先生以为这张是真的。可是在一次吵架中,王女士却对他说:“曾经的成婚证全都是假的,房子现已公证了,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之后,因为两人对立不断加深而终究分手。
赵先生以为,自己与王女士的赠与协议是有条件的,已阐明是婚前产业协议,那么二人已然没有婚姻联系,协议就不能建立。
法院以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作为公证本质要件存在的。该公证虽约好经公证后有用,但依照两边公证协议所运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意图、婚前产业约好的一般习气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实在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两边婚姻作为本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产业约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契合所附条件时收效。因为两边当事人至今没有实行成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收效并实践实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实行赠与及过户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赠与住宅并处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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