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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与主刑量刑如何符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2:08
跟着惩罚系统的不断完善,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遍及,而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首要刑种之一,其打击违法的作用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但是,因为现行法令没有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的详细起伏与详细准则,导致罚金刑的适用在实践中随意性过大,这一点在一些并处分金的案子中显得尤为杰出。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脱节,导致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以为,只要依据惩罚中主惩罚的处分层次树立规范的罚金刑处分层次,才干真实做到罚金刑适用上的罪刑相一致。
1.依据主刑确认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分准则的要求。
从其他附加刑种的适用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起伏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仍是没收产业的适用,都基本上反映了这一惩罚适用的准则。罚金刑作为惩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没有理由脱离这一附加刑处分“轨迹”。
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简单导致法令适用上的不平等。
因为罚金刑的履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履行作用”可以在履行前进行猜测。在实践中,一些当地的法院在适用罚金刑时总会习气性地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事前进行考察,依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来确认罚金数额,这种做法极易导致“有钱多罚,无钱少罚”。笔者以为这与惩罚适用准则是相违反的,严峻损害了罚金刑适用的严肃性,应当予以阻止。
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限制,简单构成罚金刑适用上的紊乱。
因为现在法令上没有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清晰的详细规定,一起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存在着差异,罚金刑的适用无法构成一致、确认的规范,显得较为紊乱。
4.分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的相关,简单繁殖司法腐败。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地在处理一些违法情节不太严峻的产业违法时,往往对罚金刑过火倚重,经常出现主刑较为轻缓而附加的罚金刑却非常严峻的现象,这无疑将添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发生的风险,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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