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伤仲裁申请超期限 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0:07

9月23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同工伤事端危害补偿纠纷案。韦传浪因事端工伤后,因为没有及时请求判定,其要求法院判令李锋付出工伤危害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被一审、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失去了取得补偿的权力。
2007年4月间,韦传浪经人介绍到李锋开办的坐落靖西县德爱凤凰山脚下的水泥预制品加工出售场打工。2007年6月8日上午,韦传浪在该厂劳作时,发现并紧扣制砖机松动的螺丝,不小心被制砖机的压锤压伤。当日,韦传浪到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6月26日,韦传浪治好出院。2008年月日,韦传浪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3月2日,韦传浪以资料预备缺乏为由提出撤诉请求,靖西法院当日判定允许撤诉。2008年5月15日,靖西县人事劳作与社会保障局针对韦传浪2008年3月24日的工伤确定请求,作出靖人劳工认字(2008)03号工伤确定书,确定韦传浪于2007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发作的事端受伤,右手第三指截肢术为工伤。2008年6月间,百色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韦传浪的劳作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2008年9月17日,韦传浪向靖西县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2008年10月28日,靖西县劳作判定委员会以韦传浪的判定已超越期限为由,作出靖劳仲字(2008)第8号不予受理告诉书,决议不予受理韦传浪的判定请求。韦传浪收到该告诉后,于2008年11月21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锋付出工伤危害补偿金103925.3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定,驳回原告韦传浪的诉讼请求。韦传浪不服一审判定,在法定期限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以为,韦传浪受伤发作在2007年6月8日,通过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26日出院,其在此刻已明知本身权益遭到损害,但直到2008年9月17日才向靖西县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判定,已超越判定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判定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判定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韦传浪在诉讼中,未能供给证明其超越期限请求判定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相关依据。因而,韦传浪请求判定确已超越判定期限。综上所述,韦传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