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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2:51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办法: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
(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保行政处分决议得以实行或实行的措
本条规则有两个内容:
一、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当事人可以采纳的办法
假如当事人没有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那么,其罚款数额自到期之日起,每添加一日,就在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多处3%的罚款,这样按日加处分款至当事人交纳罚款时止。例如,或人因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被处以一千元罚款;该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是5月1日。假如到5月16日止,该人还没有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那么,到5月17日,他的罚款数额就添加到了1030元,到5月18日,他的罚款数额就添加到了1060元,到5月19日,他的罚款数额就添加到了1090元,以此类推。因而,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时刻越长,他即将交纳的罚款数额就会越多,这就促进当事人尽量如期或许尽早交纳罚款。 二、对一切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当事人可以采纳的办法
不管对当事人予以何种行政处分,只需当事人超越规则的实行期限而不实行,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后,人民法院依据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的处分内容,有权依法采纳法定的实行办法,如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拘留、提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住、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义务部分的产业,宣布搜寻令对被实行人及其居处或许产业藏匿地进行搜寻,强制实行行政处分决议书指定的行为或许托付有关单位或许其他人完结等,以使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的处分内容可以得到实在实行。 应当留意的是,本条将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的办法规则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实际上是否定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实行的权利,以便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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