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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4:11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建议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建议该债款系假造或许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终究应怎么确认债款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施别离产业制的在外。因而,假如没有两种在外的景象,能够依据二方当事人提交的债款纠纷收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另一种定见以为,简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歹意假造债款,使婚姻充溢危险。故举债一方应当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不然只将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款确认
为一方的个人债款。“
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两边为被告的债款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确认债款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来剖析,考虑两个判别规范: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举债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均应视为夫妻一起债款;二是该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7条规则:“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债款,应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下列债款不能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2)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与其没有抚养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
两边合意或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一起归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力责任相一致准则的表现,与离婚诉讼的特色一脉相承,即处理婚姻内部权力责任的分管问题;从举证才能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两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人开销状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在举证才能上旗鼓相当。因而,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建议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起,也要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歹意勾结,假造夫妻一起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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