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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刑法上的重婚一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8:01
摘要:重婚信任我们必定不会生疏的,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的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民法与刑法上的重婚相同吗?又有什么差异呢?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民法与刑法上的重婚的差异
主体不同
民法上重婚的主体规模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体规模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的行为,因而主体限定为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含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者,也包含无爱人者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者。
法令结果不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关于重婚行为,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会引起下列法令结果:1.后一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好坏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2.合法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经调停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3.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关于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供认现实婚姻不同
在民法上,仅供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现已构成的婚姻为现实婚姻,之后的婚姻不再供认现实婚姻。刑法上现在仍供认现实婚姻,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依然能够构成现实重婚。
在民法上,无效婚姻是不受法令保护的
婚姻无效婚姻没有法令效力,不以婚姻论,比方李某有爱人,在未免除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与未到达法定婚龄的人成婚,由于后一个婚姻归于无效婚姻,不以婚姻论,因而在民法上不宜以重婚论。但是在刑法上,关于无效婚姻,仍视为婚姻,上述李某的行为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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