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 张某诉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0:04叶某、张某诉罗某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武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叶自。
原告安排。
被告罗时。
原告叶自、安排与被告罗时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与武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生资公司)签定联建合同约好,生资公司供给土地,原告出资,合作开发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路段,所开发的房子、铺面产权均归原告一切。2002年9月,原、被告达到口头协议约好,被告按市场价购买原告开发建造的生资综合楼三楼住宅一套(面积131.55㎡)及临街铺面一间(面积41.5㎡),住宅价格为580元/㎡、铺面价格为2700元/㎡.被告在房子竣工后行将合同约好的住宅及铺面占有,但至今停止仅付出了150000元价款,余款一向未付,故要求被告赶快付出余欠房款及逾期利息算计40000元。
被告辩称,自己归于豫宁北路拆迁安顿户,其时由县政府实施一致会集安顿。2001年9月2日,武宁县城建局作为拆迁人与我签定拆迁协议约好,城建局担任在拆迁地新建的生资综合楼中(二原告为开发商)安顿我三楼住宅二套,面积按实践竣工面积核算,我按成本价354.78元/m2付出房款。因我提出需求一套房子、一间铺面,同月4日,生资公司与我签定换房协议,约好将交通东路临街一间面积约48㎡的铺面与我的一套安顿住宅互换,一起约好,我用来互换的住宅不核算价格,铺面差价我按500元/㎡的规范补偿给生资公司。因我需按市场价向开发商即二原告付出安顿住宅及铺面价款,故我原房子被拆迁后,不只在生资公司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一起还领取了安顿住宅(铺面)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款,算计150000元,该款已悉数交给原告,原告一起向我出具了收条。我现有的一套住宅和一间铺面系采纳拆屋换房的方法获得,属安顿性质,与原告并未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亦未打任何欠条与原告,现在产生纠纷是因换房协议两边对其间约好的“乙方住宅不计价”一项了解不同,所以即便欠原告房款,亦应由生资公司付出。原告申述我无现实根据,恳求法庭驳回其诉讼恳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恳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依据:1、联建合同原件一份,证明2001年6月15日,生资公司与二原告签定联建合同,约好公司将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有偿供给与二原告开发建造,二原告对所开发的房子及铺面具有产权。2、生资公司与武宁县房管局证明各一份,证明2003年12月19日,原告在县房管局对联建房子(即交通路51栋生资综合楼)进行了产权挂号,叶自为产权人,截止2006年10月9日,临街1—6号铺面(被告现在占用第2间)未出售,产权人系原告叶自,被告虽占用一间铺面,但因未交清房款,故叶自将该铺面产权挂号其个人名下。3、罗凌云、雷居江、罗金淼与生资公司签定的集资建房合同书各一份,合同的生资公司方由二原告一起签名,其间罗金淼(被告之女)的集资款系被告代交,证明被告明知原告为房子的合法产权人,被告虽系安顿户,但仍以市场价向原告购买安顿住宅及铺面,两边已构成现实上的房子买卖合同联系,一起亦证明原告所售出的铺面市场价格为2700元/㎡至31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