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7:56针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危害,劳作者能否一起建议工伤稳妥待遇和侵权危害补偿?司法实务中的做法纷歧,导致同类案子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无形中影响了司法的威望,以及法令的正确适用。本文在概括司法实践中几种比较带有典型性做法的基础上,试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剖析,并提出自己的观念。
一、实务中的不同做法及理由
实务中,关于怎么处理工伤稳妥与第三人侵权补偿问题,各地操作纷歧,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念。以下是三种具有典型性的做法:
做法一:二者可兼得。即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的,劳作者可向第三人建议人身危害的侵权职责,并可按照《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理由:侵权补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二者之间不能彼此代替。劳作者取得两份补偿是依据不同的法令联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抵触。
做法二:劳作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取得足额补偿的,不再享用工伤稳妥待遇。但如未能从侵权第三人处取得足额补偿的部分,能够按照《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予以补足。
理由:民事侵权法令联系中,以危害添补为根本准则。如答应劳作者能够取得两份补偿,与此准则相违反。其次,工伤稳妥基金自身非常严重,在劳作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取得足额补偿的情况下,不再给予工伤待遇,能够将有限的工伤稳妥基金用于更需求协助的弱势群体,以充分发挥工伤稳妥基金的效果。
做法三:侵权补偿和工伤稳妥补偿相重复的项目不能兼得。根本理由同做法二,但又有所变通。江苏司法实务中采纳此做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时微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辅导定见》(苏高法审委〔2009〕8号)中规则:关于劳作联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一起构成工伤的,假如劳作者已取得侵权补偿,用人单位承当的工伤稳妥职责中应扣除第三人已付出的医疗费、护理费、养分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辅佐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践发作费用。用人单位先行付出工伤稳妥补偿的,能够在第三人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规模内向第三人追偿。
二、作者观念
结合现在现行有用的法令规则,笔者比较附和第一种做法,即侵权补偿和工伤稳妥补偿,劳作者能够兼得。首要理由如下:
1.劳作者取得两份补偿是依据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一种是侵权补偿法令联系,归于民事法令联系的领域;一种是工伤稳妥补偿法令联系,归于社会保障法的领域。后者是建立在有偿基础上,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交纳工伤稳妥费用后,依法应享用的待遇。二者虽依据同一危害现实,但归于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二者性质不同,不行彼此代替。这类似于现在许多校园为在校学生投保了人身意外损伤险,如在呈现学生遭到第三人侵权遭到损伤的景象时,只答应其取得侵权补偿,而不能取得依据有偿基础上的稳妥补偿,是无任何法令依据的。
2.建立工伤稳妥基金的意图,便是在劳作者呈现契合《工伤稳妥条例》规则的工伤景象时,能够及时取得救助和补偿。这是国家关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作者的一种特别维护方针。别的,劳作者取得侵权补偿后要求享用工伤待遇,并未加剧用人单位的补偿职责,因用人单位为劳作者投保工伤稳妥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劳作者依法应得的劳作待遇。如不答应已从侵权第三人处取得补偿的劳作者建议工伤待遇,是与建立工伤稳妥基金的意图和国家维护弱势群体的方针相违反的。
3.鉴于现在人身危害补偿的数额较低,危害和补偿之间往往不成比例,因而答应劳作者两种补偿能够兼得,能够更好的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反之,只答应劳作者作出择一挑选,有违公正。
4.答应劳作者两种补偿能够兼得,有现在现行有用的法令规则支撑。《劳作法》、《工伤稳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相关法令规则,并未约束劳作者取得双份补偿的权力,因而不答应劳作者两种补偿能够兼得,于法无据。
三、结语
在怎么处理工伤稳妥与第三人侵权补偿问题上,自己以为劳作者有权一起取得两种补偿。即在此种景象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当各自所负的补偿职责,不因受害人先行取得一方补偿,实践丢失已得到悉数或部分补偿,而革除或减轻另一方依法应承当的职责。
附:
一、法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之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稳妥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作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之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稳妥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能够按照《工伤稳妥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稳妥机构请求工伤稳妥待遇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因出产安全事故遭到危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稳妥外,按照有关民事法令尚有取得补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要求。
二、参阅事例
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裁判摘要: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构成工伤的,该劳作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员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一起取得工伤稳妥补偿和人身危害补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当各自所负补偿职责,即便劳作者已从其间一方先行取得补偿,亦不能革除或许减轻另一方的补偿职责。
作者: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