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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6:55
现在社会有越来越多的强奸事情发作,一部分是由于有的人心思有些不正常,还有一部分便是由于赏罚的力度不行,导致违法分子猖獗。那么强奸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
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污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重结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作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行为人的确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边自愿发作性关系,未形成严重结果,情节明显细微的,不认为是违法。
强奸罪量刑规范
(1)强奸妇女、奸污幼女一人一次的,能够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2)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污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许形成其他严重结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在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结果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事实添加惩罚量,确认基准刑。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强奸罪司法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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