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购房合同未约定首付数额导致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5:35
25岁小伙王某想在胶州市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子,后经某中介机构介绍认识了户主李某,经两边洽谈签下协议交了定金,但却被奉告李某单独违约,拒不履行合同责任。王某一怒之下将户主李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双倍补偿违约金。近来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件房子生意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于2011年4月7日与李某签定《房地产生意协议》一份,约好王某购买李某房产一处,价格为503000元。一起约好,王某需处理借款,并按照借款的程序付款。李某应现将其房子确权并过户给王某并提供应王某相关借款所需资料。合同签定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好交付了定金20000元。
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交了,照理说等手续办好了就可以生意成功了。可是就在这办手续的过程中又呈现了问题。两边就首付款的数额和付出时刻产生分歧,后经几回洽谈均没有达到共同。而合同中也未约好此项,故导致了这起纠纷。
户主李某坚持宣称,本合同约好房子标价50万元,王某仅付出2万元定金就要求李某将涉案房子过户给王某,导致了履约危险悉数由李某承当。故合同约好的两边权利责任不对等,不符合生意习气及违背公正准则,应予无效。
而王某则提交了两边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协议一份、李某出具的定金收条一份、2011年5月7日两边就购房争议说话录音一份,证明李某半途毁约。
后经胶州市人民法院裁决,判定免除两边的房子生意合同,李某在十日内返还王某定金2万元,并自行担负借款以来的一切利息。购房是老百姓日子中的一件大事,所以在签定合同的时分一定要约好清楚,不然极易引起纠纷。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