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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0: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确定规范(试行)》,为保护“中华老字号”的诺言,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办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运用,我部研讨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运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商 务 部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中华老字号”标识运用规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华老字号”的诺言,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办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运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确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运用应当遵从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确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确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运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运用施行一致监督和办理。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责任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运用进行监督与办理。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一切,由规范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独自运用,也可与文字组合运用。标识设有规范色3色、规范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引荐运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规范图形、规范字体、规范颜色、规范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运用方法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能够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前言中运用一致规则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商务部一致制造“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子,一致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私行仿制。牌子如需仿制运用,可经地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处、数量和运用范围。经同意后按指定款式和工艺进行制造,并由地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案、监督运用。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运用时,有必要根据规则款式运用,可按份额扩展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份额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前言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规范色相,不得透叠其他颜色和图画。
第十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取得“中华老字号”称谓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展运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撤销“中华老字号”资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停止运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担任整理本身运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子和证书由地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回收,一致毁掉和刊出。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一切权发作改变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运用权随之改变,但须于10日内经地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存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担任解说。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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