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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未经集体同意流转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0:52
依据最新的《关于加速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开展的施行定见》,对进入流通程序的流通行为,以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承揽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存案;以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事前向发包方提出转让恳求。承揽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越1年的,能够不签定流通合同,但要经发包方赞同并挂号。
【事例】
2014年5月,刘某与A村签定了犁地承揽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同年9月刘某又与宋某签定了承揽权转让协议书,有偿转让给宋某一切,并由宋某承当每年向A村交纳土地承揽费用。合同签定后,宋某一次性给刘某付完转让费,后来,宋某每年准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揽费,村委会均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2015年6月,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刘某帮忙将犁地的使用权变更为宋某一切。而刘某此刻却想回收该土地的承揽权,即以承揽经营权转让未经村委会赞同为由,恳求法庭判该项转让无效。
【法令解析】
本案中,刘某采纳转让的流通方法虽未事前获得村委会的赞同,可是两边当事人签定合同之后,宋某践约准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揽费用,作为发包方村委会也予以认可并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未表明对立,故应当扫除刘某提出的所谓未经村委会赞同导致该合同无效的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10条规则:“国家保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6条规则:“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承揽土地是否流通、流通的目标和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其承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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