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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8:23

案情:
梁某爱人年迈后,雇佣张某做保姆。梁某逝世后,张某持遗言要求切割房产时遭到其子女的对立,故张某将梁某子女诉至法院。近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某诉称,她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照料梁某爱人。2009年,梁某为酬谢张某多年来对其爱人的照料,让人代书遗言,自愿将坐落海淀区一套房子中归于自己的3/5的比例赠与她。但梁某逝世后,子女强行入住该房,并将其赶出房子。故张某申述要求依照遗言承继3/5的房子比例。
梁某子女称,2011年父亲从头缔结遗言,标明房子出卖款由张某与子女四人各承继五分之一。这份遗言是白叟终究所立的合法有用的遗言,应以这份遗言的内容来切割遗产。且父亲只能处置其一切的比例,无权处置母亲在房产中的比例。
法官审理后以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梁某生前所立的两份遗言中哪份遗言是合法有用的遗言。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两份遗言均归于代书遗言,依据张某提交的遗言以及相佐证的现场录像,可以完整地证明整个代书遗言的进程,见证人均在场。而依据梁某子女提交的遗言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份遗言系别人打印,且该人并未在遗言上签字。
一起,该遗言的两名见证人仅仅过后在遗言上补签姓名。故梁某子女提交的遗言在方法上存在瑕疵,该份遗言的效能法院不能确定。
终究,法院支撑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法官表明,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也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承继人以外的人。如遗产系夫妻一起一切的房产,一方所立遗言只能处置其个人所属比例,爱人之比例应按法定承继准则处理。遗言人生前可以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但终究遗言有必要契合法定的遗言方法。
详细而言,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相关法令知识:
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定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 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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