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0:07第九条 企业具有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能够以担保资金供给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杰出;
(三)经营管理水平缓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
(四)资产负债份额合理,有接连的盈余才能和偿债才能;
(五)能够依法供给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向担保中心供给反担保的,除应当契合担保法的有关规
定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产业;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托付评价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 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契合条件的能够优先供给担保。
第十二条 对请求供给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
9个月以内的,而且借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能够优先供给担保。
第十三条 以担保资金供给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供给的担保资金
额不得超越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越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越50
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越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