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6:50在交通事端中,保险公司对车辆判定的丢失费用与实践修车费用不一样时,以哪个为补偿根据呢?近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理了张某诉王某交通危害案子,并根据实践发作的修车费用判定王某给付张某经济丢失9800元。
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6月的某天下午,自己驾车回家,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与闯红灯且超速行驶的王某所驾东风大卡车相撞。所幸人没有受伤,但张某的车受损严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确定,此次事端王某应当承当悉数职责。为了修车,张某总共花了14800元,但王某只给了5000元修车费,余款一向没有给付。在屡次追索无果的状况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修补费9800元。
王某则以为,保险公司对张某的车辆进行了勘验,确定车辆的修正费用为11000元,而张某的轿车修补费用高出保险公司的定损,因而回绝承当多出的修补费用。
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某在该交通事端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承当悉数职责,理应担负张某修车悉数费用,保险公司确定的车辆丢失修正费用,不是王某付出张某修车费用的根据,应当根据在本次事端中车辆的实践受损状况及修正需求开销的费用为根据。因而,对王某以保险公司定损理由抗辩,回绝补偿轿车修补费不予支撑,遂判定王某补偿张某轿车修补费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