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2:18
假如债款人的产业缺少以清偿悉数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向法院请求参加分配,应当在法院履行程序中进行。那么,债款人参加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履行规则》),债款人参加分配的前提条件也是本质条件,便是请求人只要得知法院已对被履行人的产业开端履行并举证证明被履行人已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或其他产业缺少清偿时,才干请求参加分配。但是问题在于,请求参加分配债款人何故知道债款人的产业能不能清偿一切债款又何故知道针对该债款人的强制履行程序己经开端当时我国企业、个人遵法认识不强和商业信誉水平低下的问题非常杰出,企业和个人产业均缺少透明度。在履行程序中,被履行人往往搬运或藏匿产业,其他债款人甚至连履行法院都难以把握被履行人产业情况,如硬将请求参加分配债款人举证证明被履行人的产业缺少清偿悉数债款,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以及何时开端履行债款人等景象,设置为参加分配的前提条件,无疑是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情理的。
此外,对被履行人的产业缺少清偿悉数债款的承认规范是什么是按被履行人的悉数产业总额现实上少于其悉数债款总额的客观规范承认为缺少清偿,仍是按请求参加分配人片面上以为被履行人产业不能清偿悉数债款的片面规范来承认缺少清偿,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应将参加分配的条件修改为:其他取得履行根据但不能经过对被履行人的其他产业的履行取得清偿的债款人即可提出参加分配请求。这样能够防止将被履行人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或其他产业缺少以清偿悉数债款直接作为适用参加分配的基本条件的含糊性和不承认性,由于运用将“其他债款人未能经过对被履行人的其他产业的履行取得清偿”作为参加分配的基本条件,受理请求的法院不需要承认被履行人的实践产业情况,而只需承认其他债款人是否能够经过对被履行人的其他产业的履行取得清偿这一现实,简略清晰,可操作性强,何况能够不再就“被履行人产业缺少清偿悉数债款”的规范问题而争议不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