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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1:3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因第三人侵权形成工伤的劳作者或许工亡的劳作者遗属是否既有权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取得侵权危害补偿问题的回答》的告诉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分:
《关于因第三人侵权形成工伤的劳作者或许工亡的劳作者遗属是否既有权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取得侵权危害补偿问题的回答》经市高法院2013年8月9日第26次审判委员会研讨,赞同下发。请仔细安排学习,正确理解与履行。对履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市高法院。
特此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9日
关于因第三人侵权形成工伤的劳作者或许工亡的劳作者遗属是否既有权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取得侵权危害补偿问题的回答
问: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遗属是否有权在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恳求第三人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或许在取得侵权危害补偿后恳求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触及第三方职责工伤保险待遇付出问题的告诉》(渝人社发[2013]77号)的规则,对此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遗属可恳求第三人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也可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及用人单位付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归于社会保险领域,其本质是国家对劳作者劳作权益的社会保障办法,意图是将危害担负社会化,完成对劳作者利益的充沛维护和快速补偿。员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将发作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则的状况下,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遗属既可恳求第三人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也可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及用人单位付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危害补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兼得。
二、现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遗属假如挑选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及用人单位付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恳求第三人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的,应予支撑,但医疗费用在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第三人不付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许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触及第三方职责工伤保险待遇付出问题的告诉》(渝人社发[2013]77号)规则:“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并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因为第三方职责形成工伤(亡),医治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用,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根据民事损伤补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用根据确认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医疗费总额比较,缺乏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法令》(《工伤保险法令》)和《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告诉》)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以上规则仅将医疗费用扫除在能够兼得的费用之外。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危害补偿医疗费用的,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遗属恳求第三人补足的,应予支撑。因为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多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危害补偿医疗费用的状况,为了充沛维护劳作者的权益,医疗费用虽不能兼得,但应采用就高准则,即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危害补偿医疗费用时,应挑选较高的侵权危害补偿医疗费用作为医疗费用的数额,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遗属在取得工伤医疗费用后恳求第三人补足的,应予支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先行付出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规则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但用人单位在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后其法律地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相似,故用人单位对第三人亦享有追偿权。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工伤员工或许因工逝世员工的遗属假如挑选恳求第三人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在取得侵权危害补偿后恳求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撑,但工伤医疗费用在外。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相关规则与《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的规则不一致,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正确理解与适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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