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应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
产权证明;
4、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已签定
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答应程序
请求——受理——检查——决议
三、答应根据
《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许诺处理期限
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答应决议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答应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答应决议。1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5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五、处理地址:
房地产买卖股(房地产大厦四楼买卖办证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