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6:48网友发问:
依照上级规则,我单位在2008年10月经济性质由运营性文明作业单位全体转制为企业。请问,国家对转制后文明单位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律师回答:
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明体制改革中运营性文明作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09〕34号)规则,从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运营性文明作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作业经费的文明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事务及相应的运营性财物剥离组成的文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获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运营性文明作业单位转制中财物评价增值触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财物划转或转让触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恰当的优惠政策,详细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转制计划确认。需求留意的是,财税〔2009〕34号所称运营性文明作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播送影视和文明艺术的作业单位。转制包含文明作业单位全体转为企业和文明作业单位中运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该文件适用于文明体制改革区域的一切转制文明单位和不在文明体制改革区域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心文明体制改革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