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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法律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许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收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收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与付款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而且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托付;
(三)确认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号;
(五)收款人称号;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清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能够记载本法规则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可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能够依照下列方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时付款;
(四)见票后定时付款。
前款规则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当确保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职责。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许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则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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