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3:19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则,离婚危害赔偿恳求权的建立具有较为严厉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一方有必要具有法定的严峻差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危害赔偿的必要条件。严峻差错行为只限于以下四项:(1)重婚,即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成婚;(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即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一起寓居;(3)施行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即继续性、常常性地对家庭成员施行家庭暴力,构成优待。此为约束性的罗列规则,不能对法定差错行为做扩大化解说。之所以限制这四项差错行为,是因为它们都是婚姻法第3条清晰制止的行为,归于严峻的差错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差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危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没有差错行为,或许虽有差错行为但不是婚姻法规则的差错行为,不能提出危害赔偿恳求。2另一方无差错,这是离婚危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条件。所谓“无差错”,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差错,而是特指另一方没有施行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差错行为。假如两边都有差错,如各自与别人重婚,或与别人同居,或遗弃、优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差错为由而提出危害赔偿。3有必要因严峻差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危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危害赔偿恳求,不予支撑。4有必要因严峻差错行为给无差错方形成了危害。这种危害,既包含物质上的危害,又包含精力上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