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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社保费滞纳金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3:46

A公司是一家电子企业,首要从事电子产品出产出售,公司在2008年10月因资金因难,使当月职工社会稳妥未及时交纳并因此产生了社保滞纳金5,489元。现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此笔社保滞纳金是否须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交税调整?
一、关于滞纳金的相关规则:
首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的规则,“滞纳金是交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归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交税款不可分割”。一起又依据2001年5月1日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上述法规规则能够了解为,滞纳金是对不按交税期限缴交税款的交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交税款必定份额的金钱,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交税款的交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方法。
滞纳金在方法上作为行政管理的履行罚,其详细的适用规则在各行政法规之中都有表现。当然《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也不破例,如法令第十三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稳妥费的,由劳动稳妥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稳妥基金。因此滞纳金能够了解为因预期向国家交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定交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职责方式,只能对预期向国家交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此属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职责方式。
二、税法对滞纳金税前列支的相关规则:
首要有2008年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则,企业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开销不得扣除,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资产的丢失不得扣除。
三、滞纳金是否能税前列支的解析
在现在所得税征缴实务操作中,对社保滞纳金是否能够在税前列支,已构成了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不答应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罗列了税收滞纳金,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交税的准则,其他各类滞纳金继然没有罗列,则能够依法了解为答应在税前列支。
第二种观念:以为尽管《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却并没有废止或修正,已然没有废止和修正就阐明还有履行效能,那么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则,滞纳金是否在税前扣除,应要视情况而定。
之所以构成第二种观念的观念,首要是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则“除法令第七条的规则以外,在核算应纳所得额时,下列开销也不得扣除:(二)因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而交给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作为法令依据来断定的,即滞纳金是否在税前扣除,应要视情况而定。假如归于行政性性质的滞纳金,依《方法》规则是不能在税前列支。假如归于经营性质的,如合同违约的滞纳金、商业银行的滞纳金。则倾向于和经营性罚款相同处理,能够在税前列支。
但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现在有待商讨。从《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可知,稳妥滞纳金尽管从法令方式上归于行政性处分。但自己以为社保滞纳金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应看我国的所得税立法,任列支或不答应列支都不该违反我国所得税法立法的精力。但从本来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七条第四项到2008年1月1日施行《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三项看,所得税法对滞纳金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清晰规则只要税收滞纳金,此处立法时特别选用的是罗列式阐明而非归纳阐明。
但现在很多人以为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首要法令依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则,笔者以为此文仅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部门规章,依照我国立法准则,“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对税收滞纳金的解析的有扩展之嫌。此举不但会带来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了解相的抵触,也违反了《立法法》的准则规则。
一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法令”,“细则”)的规则精力,拟定的。但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则,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一起废止。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本法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一起废止。可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已失掉其最初的立法依据。
从上述剖析可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滞纳金是否须税前调整应已根本清晰,即只要税收滞纳金是不得在税前扣在外,其他的各种滞纳金并没有清晰规则,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交税的准则,其他的各类滞纳金能够了解为依法答应在税前扣除。但一点与现在一些税务机关所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则进行操作相抵触。故笔者以为,国家税务总局应尽早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进行修正,以便利征纳两边进行合法交税,完成国家税收的征纳两边和谒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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