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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权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9:35
监护权是监护人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产业权益所享有的监督、维护的身份权。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施行处理和维护的法令资历。
法令咨询:
某甲逝世后,留传妻子某乙一人,某乙是精神病人,某甲的弟弟某丙自动承当了照料乙的责任,和乙共同生活。后乙处理退休手续,但劳动部门不让丙收取乙的退休薪酬。丙要求居委会证明其监护人身份,但居委会不赞同。丙预备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其监护人身份,计划凭法院判定向劳动局收取乙的退休薪酬。请问:
1,这个程序对吗?2,承认之诉的诉状怎样写?有被告吗?费事专家给简略供给:一下格局。3,是否需求提交居委会不赞同的依据?居委会便是不写无法供给啊。4,还有其他要注意的工作吗?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则吗?(民法通则以外的)
问题弥补:
1、有残疾证。2、无爸爸妈妈子女。
听讼网律师回答:
1、丙不是乙的榜首次序监护人,假如乙有榜首次序监护人,那么丙就没有监护权,除非榜首次序监护人赞同丙监护。2、申述状你最好咨询当地律师,或许上百度查找就能够了。3、不要居委会不赞同的依据。4、建议你延聘律师署理,专业性比较强。
相关法令知识:
监护权改变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许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的,依照一般程序审理;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当民事责任,又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别离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精神病人的爱人;爸爸妈妈;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撤销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可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优待行为或许对该子女显着晦气的,人民法院以为能够撤销的在外。
监护人能够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许悉数托付给别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求承当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当,但还有约好的在外;被托付人确有差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别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晦气,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确定收养联系建立;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赞同而建议收养联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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