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协议能否限制对方再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5:00

【案情】
田某(女)与李某因爱情不好,于200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并已办理完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1.男女两边自愿离婚;2.男女两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产业男女两边一起一切;女方再婚后,家庭产业女方自愿归男方一切……5.离婚后男女两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有必要搬出,小孩李佳(一岁)也由女方抚育,抚育费两边各承当一半;……”离婚后,田某以为以是否再婚作为掠夺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则,属无效条款,要求从头切割一起产业,并处理女儿抚育问题。经两边屡次洽谈无果,田某起诉至法院。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定承认离婚协议中的第二、五项对夫妻一起产业处置的约好无效,其他约好有用;均匀切割一起产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承当一半抚育费。
【分析】
以产业条件束缚女方再婚的协议是否有用?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则,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妇女、儿童、白叟的合法权益。第3条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端就没有法令束缚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75条规则:“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假如所附的条件是违反法津规则或许不可能发作的,应该确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依据上述法令规则,成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根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与别人婚姻自由。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束缚、束缚女方对夫妻一起产业享有的共有权,对女方再婚附加严苛的产业条件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束缚,归于“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因而该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因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则而无效。《民法通则》第60条规则:“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因而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依然有用。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条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因而,本案法院的判定是合理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