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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制度概念与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2:09

劳作争议诉讼准则是司法终究处理劳作争议准则在劳作争议处理中的详细表现,是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定判定寻求司法救助,然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 律准则。详细讲,就是指公民法院依法对劳作争议案子进行审理和判定的司法活动,包含劳作争议案子的申述、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履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现在,我国劳作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矩的程序。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劳作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有如下特色:
(1)《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30条规矩:"当事人对裁定判定不服的,自收到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能够向公民法院申述……”所以,劳作争议诉讼当事人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有必要是不服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判定的;没有通过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判定的劳作争议案子,公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员工,而民事案子的当事人主要是公民。这是劳作争议案子与民事案子在当事人方面的明显差异。
(3)劳作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劳作权益及其与劳作联系密切联系的权益,民事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民事权益。
(4)劳作争议案子的举证责任与民事案子的举证责任不同。民事案子遍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劳作争议案子一般情况下也适用这一准则,但在员工不服企业开除、开除、辞退及其他行政处罚争议案子中,则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作争议诉讼准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健全劳作争议诉讼准则,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转化企业运营机制,维护劳作关 系两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党和政府一向注重劳作争议诉讼准则的建造,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树立了劳作争议诉讼准则。1950年10月,经政务院同意.劳作部发布了《劳作争议处理程序暂行规矩》,这个规矩的第3条明确规矩了劳作争议审判的规模:
(1)关于员工劳作条件事项(如薪酬、工时、生活待遇等);
(2)关于员工委任、辞退及赏罚事项:
(3)关于劳作保险事项;
(4)关于企业内部作业规矩事项;
(5)关于集体合同、劳作契约及其他全部触及劳作争议事项。
其时公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有必要是当事人对裁定判定不服的劳作争议案子。不管公营、私营及合作社运营企业中之劳作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 会裁定后,如当事人一方仍不服时,须于5日内告诉劳作局,并向公民法院提出控诉,恳求判定,不然裁定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1950年6月15日中心公民 政府劳作部拟定了《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安排及作业规矩》,规矩的第9条规矩,裁定决议后,应写成裁定决议书,经劳作局长同意,告诉争议两边当事人履行 ,必要时并得发布之。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定决议书后,如对裁定不服,须于5日内告诉劳作局,并呈诉法院处理。不然裁定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争议一方或两边不履行,劳作局即按违法事情移交法院惩办。所有这些,为今后诉讼准则的树立和开展打下了杰出的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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