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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3:28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劳作联系应该怎么确定呢?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您结合事例进行详细的介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
王某某于2013年9月到某公司从事设备装置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因该公司未向王某某付出足额薪酬及加班费,王某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要求地点公司付出拖欠薪酬、加班费及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但该公司在裁定过程中却辩称,他们与王某某没有签定过劳作合同,从未招聘过王某某,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故不同意王某某的恳求。
依据王某某供给的该公司为其在职介中心处理的招工挂号、客户签字承认的现场记载及现场设备相片,以及记载机电公司简称的胸卡,裁定院审理以为,该公司与王某某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一起支撑王某某索要拖欠薪酬及双倍薪酬的诉讼恳求。
【案情剖析】:
本案关键在于怎么确定劳作联系存在与否,应把握什么样的规范。
依据《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确定劳作联系有三项规范: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归于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2)劳作者实践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指挥或许监督;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
进一步说,确定劳作联系的底子规范应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实践存在着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劳作联系具有人身隶特色的集中表现,也是劳作联系的底子标志。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许多要素归纳判别是否构成劳作联系,如:
榜首、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
当然,实践中无论是劳作联系、劳务联系仍是民事合作联系都会触及酬劳或费用付出的问题,现在也并没有详细的规范能够对上述三种联系中的“劳作酬劳”加以明确地区别,所以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只能作为确定劳作联系的辅佐规范。
第二、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条件。
用人单位作为出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办理者、出产资料的所有者,在要求劳作者完结作业任务的一起,有必要为劳作者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首要包含劳作场所、劳作对象与劳作工具。但是在实践中的状况十分复杂,劳务雇佣联系中雇主也要为雇员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例如在装饰装饰职业中实施的“包清工”方法,雇员仅仅上班出力,而相应的劳作条件则由雇主供给,所以是否供给劳作条件也仅可作为确定劳作联系的参阅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能够表现劳作联系特色的行为与状况也能够佐证劳作联系的存在。比方,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作业证”、“手刺”、介绍信等,或劳作者填写了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挂号表”、“报名表”,用人单位答应劳作者以该单位职工名义作业或不为对立定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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