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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自书遗嘱该如何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9:24
许多白叟为了防止日后子女纷争,写下遗言,以为自己手写的遗言,必定没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遗言是无效的或许部分无效,那么自书遗言怎样写才有用?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有用的自书遗言该如何写
第1、遗言人有必要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发作的法令成果有充沛的认知与了解。
第2、有必要是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第3、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自己的个人产业,不能是夫妻一起产业,不然,只能视为部分无效,对自己所依法享有的比例,才可以依据遗言履行,而不能适用于整个房产。
第4、自书遗言要由遗言人亲笔书写,不能采纳别人代书、机打等方法构成,终究自己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问题一:
产业状况改变,处置已不存在的产业无效
遗言只能处置自己的产业,可是有些白叟所立的遗言比较早,没想到立遗言后,产业的状况会发作改变。成果实际上,白叟是遗言处置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产业。而这样的遗言终究是否有用?
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间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言,让三个儿子来承继东西两个宅院的房子。李老先生逝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子问题发作对立,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言上法庭,要求承继房子,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当作遗产。
法院以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言是自己亲笔书写,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可是遗言中东西两院的房子却并非他的产业。经审查,东院宅基地运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运用人的姓名则是他的大儿子。尽管白叟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端承继的时分,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曾经的遗言处置,因而该遗言无效,应在析产后再承继。
法官释法
我国《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指定遗言履行人。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
海淀法院的孟某某法官以为,公民可以用遗言的方法处置产业,这儿的产业法令清晰规则为“个人产业”,有必要是个人具有一切权的、现实存在的产业。也就是说,遗言不能处置国家、团体或许别人的产业,假如处置了归于无权处置,处置无效。遗言也不能处置立遗言时存在的、但到承继时已不存在的产业,假如被处置的产业不存在了,遗言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言时,房子都在,但到开端承继时,不只宅基地的运用权人有改变,并且悉数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而现已彻底不是遗言中的产业了,该遗言无效,故无法依照遗言承继。
问题二:处置了共有产业,遗言部分无效
不过,假如处置的是共有产业,那么该遗言是有用仍是悉数无效呢?
张老先生和郭老太爱人是同厂员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房改时,二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宅。
不久郭老太逝世,其子张华一家就搬到这套三居室中,与张老先生一起日子,照顾白叟的日子起居。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则偶然来看白叟。二女儿以为其兄张华有并吞白叟房产的妄图。
张老先生见状,为防止今后发作胶葛,便立下遗言:将其名下的这套三居室房子留给儿子张华一切,其别人不得干与。遗言下方有张老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在张老先生逝世后,其二女儿为分遗产,将张华及其大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以为,该房子尽管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但这是他与郭老太婚后所得,应属二人的一起产业,他仅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归于郭老太。张老先生的遗言是自己书写的,有签名和年月日,方法合法,但他仅能处置这一半的房产。因为郭老太逝世时没有遗言,应依照法定承继分配,法院判定张老先生的儿子张华占有该房子四分之三的比例,其两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的比例。
法官释法
《承继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起一切的产业,除有约好的以外,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一切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
孟某某法官以为,此案中,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由单位房改取得一套房子,该房子虽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子应为二人的一起产业,因而在切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切割出来,张老先生仅能处置其具有的一半比例及承继的郭老太的比例。张老先生对这部分用遗言处置合法有用,张华依法承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为无效。不过孟法官以为,假如一份遗言中既处置了自己的产业,又处置了别人的产业,该遗言并非悉数无效,处置自己产业部分的遗言有用,处置别人产业部分的无效。就此案来说,张老先生遗言中处置郭老太另一半产权的部分是无效的。郭老太的另一半遗产应依照法定承继处理,由其三个子女和张老先生四人依照比例平分。因而,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比例。
问题三:书写不标准太随意,遗言无效
孟某某法官说,遗言作为处理遗产的书面资料,有必要清晰详细,让人可以依照遗言的内容分配遗产,而不会呈现歧义。假如一份遗言内容含糊,指定的遗产承继人不清晰,则为无效遗言。
近来海淀法院判定的严先生遗言胶葛案中,该遗言就因而无效。严先生与结发妻子领养了一个儿子严平。在妻子早逝后,严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又与周女士成婚。后来周女士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严先生,严先生与养子媳妇联系又欠好,他就自己去了养老院。
严先生逝世后,其养子严平持“遗言”诉至法院。该遗言中称:“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一切,在我死后由周女士运用,但没有一切权,其处置应由严。”遗言最上方有严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
严平要求该房产归自己一切,但周女士以为严先生的晚年日子是由她照顾的,养子严平从未管过,二人也早已隔绝父子联系,严先生不行能给严平写遗言。并且该遗言书写不清晰,签名在上方不契合常理,也没有日期。
法院经审理以为,该遗言虽由严先生书写,但遗言内容不清晰,未写明房产归谁一切,书写很随意,签名在上方不契合常理,也没有写明日期。终究法院确定该遗言无效,由严平缓周女士二人平分该房产。
法官说法
孟某某法官以为,遗言应当清晰详细,契合必定的格局。依据《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自书遗言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而此案中,虽名为“遗言”,但其内容不清晰,在指定承继人时,仅写了一个姓氏“严”,没有指名遗产归属的详细人。该遗言虽有签名,但在上方,也没有年月日。因而,该“遗言”并不契合承继法规则的自书遗言的本质和方法要件,归于无效遗言。法院遂依照法定承继切割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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