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卖方收了购房定金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0:58
近期,市民王先生看上了李先生的房子,并与李先生签定了合同,当场交了购房定金。谁知,李先生又将房子私自易手给了他人,而且不肯交还定金。济南裁定委有关人士表明,依据有关法令,李先生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久前,王先生看上了李先生的房子,两边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王先生于当日向李先生付出了20000元购房定金。后来,李先生背着王先生又将房子私自易手给了他人。王先生要求其交还定金,但李先生一向不退,王先生不得已向济南裁定委提出裁定恳求。 济南裁定委有关人士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五条规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裁定庭作出判决,李先生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济南裁定委提示市民,在商品房买卖中,人们常常遇到“定金”与“订金”两个概念,二者在法令上有着显着差异。据介绍,“定金”是标准的法令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实行而自愿约好的一种担保方式。商品房买卖中,买家实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若买家不实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卖家不实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则:定金应以书面方式约好,不得超越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方式对定金作了约好并实践付出了定金,即发生相应的法令结果。 另一方面,作为合同实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则: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还有约好的,按约好履行)。如一方差错形成主合同无效,差错方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则并非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具有预付款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付出手法,并不具有担保性质。商品房买卖中,如买家不实行合同责任,并不表明他丧失了恳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卖家不实行责任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济南裁定委提示,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一起,要依据自己的实践情况稳重行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