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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0:44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同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清晰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由于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则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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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王某签定100万元的告贷协议,耿某以其房产做典当担保。因韩某到期无法归还告贷,遂将韩某、耿某申述,要求韩某、耿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律师答复:
一、本案的实践告贷金额是89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二、房产未作典当挂号,典当无效,耿某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三、王某在明知典当无效的情况下,依然出借告贷,视为其抛弃了典当担保,对此形成的丢失,应由其自己承当,耿某不该承当任何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4条规则:“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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