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怎样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5:14
网友发问: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务人员,素日工作中,我常常与信用证打交道。虽然对信用证在外贸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很清楚,但我对触及信用证违法的法令实务却知之不多。为更好地在工作中防备金融违法发作,我想问问:信用证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该怎么差异?
律师回答:
现在,信用证已成为世界贸易往来中常见的付出方法和手法。为此,把握信用证欺诈罪的法令特征,防备信用证欺诈行为危害企业利益,很有必要。在此我结合自己承办过的事例,对信用证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差异加以阐明。
我曾办过这样一个案子: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高额赢利为钓饵,以签定世界贸易购货合同为名义,采用在开立信用证时,成心设置货品质量需开证、申请人承认等圈套条款的手法,参加信用证欺诈13次,数额计人民币288.1万元、美元4万元。检察机关以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欺诈罪。
被告人袁某的家族赶至上海,延聘我担任袁某的辩解律师。我研讨案子材料后以为,假如袁某信用证欺诈罪名建立,他很可能被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但从本案现实看,袁某的行为不该构成信用证欺诈罪,而更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法令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则,信用证欺诈罪是指运用假造、变造、报废的信用证或许骗得信用证,以骗得资产的行为;而合同欺诈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才能,却采用虚拟现实的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与之签定合同,然后骗得对方当事人的巨额保证金、佣钱等的行为。据此,结合本案现实,我以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证欺诈罪,而应是合同欺诈罪。
庭审时,控辩两边就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仍是合同欺诈进行了剧烈抗辩。我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以下辩解定见:1、在刑事诉讼中,申述方应负提出依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申述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过,有必要到达扫除合理置疑的程度和正当程序规则的要求。这一证明规范的适用范围包含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构成违法的每一要素。假如混杂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对被告人轻罪重判,将违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2、申述书确定袁某在信用证中设置圈套条款构成信用证欺诈罪的依据不足,袁某的行为依法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3、袁某家族自愿代公司退缴人民币3万元,这证明被告人袁某有认罪悔罪体现,依法应从轻处分。
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理由建立,应予采用;相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证欺诈罪定性不妥,应予纠正。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务人员,素日工作中,我常常与信用证打交道。虽然对信用证在外贸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很清楚,但我对触及信用证违法的法令实务却知之不多。为更好地在工作中防备金融违法发作,我想问问:信用证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该怎么差异?
律师回答:
现在,信用证已成为世界贸易往来中常见的付出方法和手法。为此,把握信用证欺诈罪的法令特征,防备信用证欺诈行为危害企业利益,很有必要。在此我结合自己承办过的事例,对信用证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差异加以阐明。
我曾办过这样一个案子: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高额赢利为钓饵,以签定世界贸易购货合同为名义,采用在开立信用证时,成心设置货品质量需开证、申请人承认等圈套条款的手法,参加信用证欺诈13次,数额计人民币288.1万元、美元4万元。检察机关以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欺诈罪。
被告人袁某的家族赶至上海,延聘我担任袁某的辩解律师。我研讨案子材料后以为,假如袁某信用证欺诈罪名建立,他很可能被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但从本案现实看,袁某的行为不该构成信用证欺诈罪,而更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法令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则,信用证欺诈罪是指运用假造、变造、报废的信用证或许骗得信用证,以骗得资产的行为;而合同欺诈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才能,却采用虚拟现实的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与之签定合同,然后骗得对方当事人的巨额保证金、佣钱等的行为。据此,结合本案现实,我以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证欺诈罪,而应是合同欺诈罪。
庭审时,控辩两边就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仍是合同欺诈进行了剧烈抗辩。我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以下辩解定见:1、在刑事诉讼中,申述方应负提出依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申述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过,有必要到达扫除合理置疑的程度和正当程序规则的要求。这一证明规范的适用范围包含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构成违法的每一要素。假如混杂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对被告人轻罪重判,将违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2、申述书确定袁某在信用证中设置圈套条款构成信用证欺诈罪的依据不足,袁某的行为依法应以合同欺诈罪科罪;3、袁某家族自愿代公司退缴人民币3万元,这证明被告人袁某有认罪悔罪体现,依法应从轻处分。
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理由建立,应予采用;相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证欺诈罪定性不妥,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