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父母房屋于法无据判归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2:11听讼网讯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特别的侵权胶葛,两被告李甲、李乙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将其寓居的原属李甲爸爸妈妈一切的房子同时切割,法院依法确定二人离婚协议该部分无效,将争议的房子判归原告一切。
原告李某、石某配偶有两子一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丙,女儿李丁,现其子女均已成年并已独立日子。被告李甲于1989年与被告李乙成婚。1989年5月21 日,原告李某、石某与被告李甲、李乙分居,原告配偶与次子李丙住新宅,将旧宅院子分给被告李甲、李乙,并约好如二被告翻盖旧宅,应为两原告留有两间房子供其寓居。1999年9月8日,原告李某配偶向村民委员会请求,取得同意缔造新房用地一块,当年10月预备了盖房所用的砖、水泥、石灰,2000年雇人平整了同意的宅基地,2000年6月20日开端雇人建房,历时四个多月,建成北向主房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的院子。原告李某、石某房盖好后,为让被告李甲、李乙脱节邻居对立,将新建房子给两被告寓居。2004年被告李甲、李乙经两原告答应,在原告所盖北向主房五间之上加盖一层。2006年 3月7日,被告李甲、李乙协议离婚,在协议第二款中将原告一切的高楼包含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两间、西屋两间、南屋两间及厕所大门当作被告李甲、李乙的夫妻共同产业予以切割。
法院以为,原、被通知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系两原告请求并出资缔造,其一切权应属原告一切;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属原告一切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作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产业予以切割,系无权处置别人产业,原告李某、石某对此没有追认,其行为应确定为无效。法院判定原、被通知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归原告李某、石某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