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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1:26

发布部分: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济国税发[2008]46号各底层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处理,标准增值税征免行为,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增值税处理实践,市局研讨拟定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应市局。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处理,标准增值税征免行为,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则,结合济南市增值税处理作业实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减免税处理,应当遵从依法、揭露、公平、高效、便当的准则,仔细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和标准减免税程序,加强监督查核,不断提高减免税处理的质量和功率。第三条 增值税减免税产品(项目)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存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批阅的减免税项目;存案类减免税是指撤销批阅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批阅的减免税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含即征即退)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则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意图税款。第二章 减免税产品(项目)规模第五条 依法已处理税务挂号的纳税人出产、出售下列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适用本办法:(一)农业出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残疾人员个人供给加工和修补修配劳务;(四)饲料产品;(五)农业出产材料;(六)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七)军工产品;(八)软件产品;(九)废旧物资收回运营单位(个体运营者在外)出售的废旧物资;(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十一)安顿残疾人作业企业;(十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则的其他减征、免征增值税产品(项目)。上述大类中的详细减免税产品(项目)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则履行。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产品(项目)的,其应税产品(项目)与减免税产品(项目)应别离正确核算,对不能别离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不得享用减免税。第三章 存案受理第七条 纳税人出产运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七)项以及第(十二)项中契合存案条件所列产品(项目)请求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减免税产品(项目)的存案。第八条 纳税人提请存案类减免税请求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状况存案表》;(二)企业书面请求;(三)减免税产品(项目)有前置附加条件的,需报送指定质检组织出具的检测陈述或相关部分的证明文件;(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作业需求和实践状况以为纳税人需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契合存案类减免税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受理、审阅、查询、签批等环节完结存案作业。第十条 纳税人应享用的存案类减免税,自主管税务机关挂号存案之日起履行。凡不契合存案要求、提请存案材料不完全或存在过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作业日内将需更正或补全的内容一次性奉告纳税人。纳税人未按规则存案的,一概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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