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时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0:36
甲自2011年1月1日进入A公司作业,一向作业至2012年7月31日,共作业19个月,期间A公司与甲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2年10月,甲提起劳作裁定,要求A公司按其实际作业时刻19个月,每月付出二倍薪酬。A公司以为只是应该承当自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11个月的二倍薪酬。甲与A公司的观念,哪一个可以得到劳作裁定组织的支撑?听讼网小编来答复。
单位未签劳作合同时付出二倍薪酬的期限
法条规则
关于单位未签定劳作合同付出二倍薪酬的规则,集中于以下几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从劳作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与施行法令的第七条可知,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期间应当付出11个月的双倍薪酬,详细到本案中,也即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A公司应付出甲双倍薪酬。在这一点上,两边没有争议。
除此之外,甲还主张了2012年1月1日至7月31日的双倍薪酬,其理由是施行法令第七条规则,假如满一年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则视为现已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单位应当与劳作者弥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合同。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单位假如不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从应当缔结之日始应当付出二倍薪酬。甲以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自己作业满一年,A公司视为与他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且应当补签书面合同,可是A公司没有补签书面合同,因而从2012年1月1日起又应当开端付出二倍薪酬。A公司对此观念不认可。
法条剖析
环绕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时,二倍薪酬付出仅限于一年之内(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11个月),仍是一向计算到签定书面合同停止两种算法,实务界形成了有上限和无上限两种观念。有上限说以为二倍薪酬的上限即为11个月,超越一年今后,单位承当的法令成果是“视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不是持续付出双倍薪酬。无上限说则以为,假如法令成果只是是“视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对该种合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不加以明晰,就会给用人单位留下钻法令空子的时机,明显不利于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单位不补签书面合同,就还应持续承当付出双倍薪酬的惩罚性成果。
发生有上限说和无上限说的争议,是法条语义自身不明晰和了解者关于劳作合同法本法和施行法令的混淆形成的。回到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该款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其限制适用条件是“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而劳作合同法本法规则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只包含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现已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三种状况,并不包含施行法令第七条“视为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因而,以施行法令第七条规则反推出来的付出二倍薪酬“无上限说”并不契合立法的目的,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释义》(法令出版社2008版第277页)也得到了承认。
判决成果
本案经劳作裁定委员会审理以为,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仅规则了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第六条),但施行法令未规则用人单位超越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仍应付出双倍薪酬,而只规则了用人单位应承当“视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法令成果(第七条),因而,A单位未与甲签定劳作合同付出二倍薪酬的期限应为11个月(自2011年2月1日始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甲要求付出2012年1月1日今后二倍薪酬没有法令依据,予以驳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