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有哪些发展成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0:16
十年磨一剑,我国行政复议准则从《行政复议法令》拟定到《行政复议法》施行,其间获得了巨大的成果。择其要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复议的功用定位愈加合理和清晰 《行政复议法令》。十年磨一剑,我国行政复议准则从《行政复议法令》拟定到施行,其间获得了巨大的成果。
择其要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的功用定位愈加合理和清晰 《行政复议法令》第1条对行政复议的功用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和纠正违法或许不妥的,维护公民、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从该条的规则能够看出, 维护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其首要意图。笔者以为,行政复议准则作为一种行政救助准则和行政体系的层级监督准则,其首要功用应当是避免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许不妥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对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侵略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给予救助。假如行政复议首要是为了 维护行政权 ,这种准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含义和价值,因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首要不是经过行政复议准则来维护的。《行政复议法》在总结复议经历的根底上,对行政复议的功用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定位,把 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置于首要位置。尽管《行政复议法》也规则了 确保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但其位置显着下降,并且 维护 与 确保 的含义也有必定的差异, 确保 更多地表现为对合法行为的支撑。
2、有了较大打破 行政复议规模的放宽,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力救助愈加充沛。回顾前史,咱们能够看到,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发展史便是行政复议规模逐渐放宽的前史。《行政复议法》对现行行政复议准则的健全和完善就充沛表现了这一点。根据原《行政复议法令》的规则,行政复议请求的规模,限于法令、法规清晰规则触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详细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大体相同 .为了充沛发挥行政复议准则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的效果,实在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大幅度扩宽了行政复议的规模,规则只需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就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法》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获得法令救助。同本来的复议请求规模比较,《行政复议法》清晰添加可复议的内容首要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动、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天然资源的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的;以为行政机关改动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公布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请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请求行政机关施行维护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施行的;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金或许最低日子确保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复议法》规则的复议请求规模大大打破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为全面的维护。
3、开端遭到复议监督 行政复议是重要的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准则,但本来的行政复议只限于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监督,而实践中行政机关拟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影响面愈加广泛,并且行政机关的许多详细行政行为都是根据上级指示、指令作出的。假如这些指示、指令本身违法,据此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也必定违法。有些当地、部分受利益驱动,乱发文件,违法对批阅、发证、罚款、收费等事项作出规则,严峻侵略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呈现了令人疾恶如仇的 白色糜烂 。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宪法和有关法令尽管早就规则,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动或许吊销下级行政机关拟定的不适当的决议、指令;可是,这种检查的发动权不归于行政相对人,而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自己把握,且得很不抱负。鉴于此,《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则: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一)国务院部分的规则;(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则,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准则的严重打破。它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检查发动权交给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具有了更广泛、更实在的权力救助。
4、便民准则得到愈加充沛的表现 便民准则是行政复议的一条基本准则,原《行政复议法令》也遵从了这一准则;但因为一些规则不甚合理,约束了公民、法人行使复议权力。《行政复议法》对此做了严重修正。《行政复议法》第9条将行政复议请求期限从本来的15天延长到60天;第11条规则行政复议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第12条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这样,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对触及政府部分的复议案子机关进行自由挑选;第15条规则在行政相对人不清楚应向哪一个行政机关请求复议时,能够直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由该县级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统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则,更好地表现了便民准则,是对《行政复议法令》的重要完善。只要便于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权,行政复议准则的功用才干更好地发挥。从特定含义上说,便民准则的实在落实是行政复议准则良性运转的根底。
5、行政复议机关等级升高 原《行政复议法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最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分。对由省级和部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由省级或部级行政机关自己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这种 自己作自己案子的法官 的复议,是对天然公平准则(natural justice)的最大违背,很难确保复议的公平性。《行政复议法》在总结原《行政复议法令》施行的经历教训的根底上,提高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等级。该法第 14条规则: 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 这一规则将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的统辖机关,使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直接遭到国务院的监督,然后将极大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6、行政复议统辖体系更为科学 《行政复议法》合理地规则了行政复议的统辖体系,扩展了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统辖机关的自主挑选权。1990年公布的《行政复议法令》规则的是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分统辖为准则的 条条 统辖体系。1994年国务院对该法令进行了修正,规则了施行行政复议请求人挑选统辖准则;但修正后的规则施行却很困难,统辖问题仍没有能很好处理。《行政复议法》在总结实践经历的根底上,规则了以 块块 为主、 条条 为辅的行政复议统辖体系。榜首,它清晰了请求人的统辖挑选权;第二,从它的规则次序来看,《行政复议法》倾向于鼓舞请求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第三,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施行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规则了 条条 统辖准则。笔者以为,新的复议统辖体系是合理的,它既能够战胜本来统辖体系的坏处,又能够表现行政复议的便民准则。
7、行政复议根据准则得到建立 《行政复议法》规则了行政复议的根据准则,是对原《行政复议法令》没有根据准则规则的严重立异。因为 先取证、后判决 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因此建立行政复议的根据准则,对、举证时效等问题作出清晰规则,就显得至关重要。《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根据准则作了较全面的规则。首要,该法第23条规则了举证责任问题,即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第24条规则了取证的时效问题,即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根据 。再次,第28条第1款第4项中规则了不承当举证责任的法令结果,即 被请求人不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上述规则尽管条文不多,但却包含了根据准则的首要内容,对监督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严重含义。
8、清晰了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法》充分了法令责任一章的内容,加大了对行政复议活动中法令责任的监督力度。原《行政复议法令》第九章关于法令责任的规则只要三条,内容过于简略抽象,不便于法令责任的分管和承认,然后导致对行政复议活动缺少有力的监督。在实践中,有些复议机关对该受理的复议请求不受理,该吊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吊销,还有的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复议,使行政复议准则无法发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效果,乃至侵略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六章关于法令责任的规则,不光条文有所添加,并且其内容愈加丰厚,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详细规则了严厉的法令责任。如《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则: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能够直接受理。 第31条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与此相照应,《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违背本法规则,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或许不依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的,或许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许不依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形成严峻结果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关于上述法令责任的规则,强化了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起到了促进行政机关认实在行行政复议责任的效果,然后确保行政机关实在做到有错必纠,完成依法行政。
9、法令文本结构趋向合理化 行政复议所适用的程序,尽管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程序比较较为司法化,但性质上仍归于行政程序。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最大的差异在于,行政程序相对而言更重视功率,司法程序则更重视公平,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作为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尽管它应该吸收司法程序的长处,但不用照搬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过火 司法 化;而应在复议程序的规则中。表现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性质。原《行政复议法令》在体系结构上,包含总则、请求复议规模、复议统辖、复议组织、复议参加人、请求与受理、审理与决议、期间与、法令责任、附则等十章。而《行政复议法》则将这些繁琐的程序规则大大予以简化,仅包含总则、行政复议规模、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议、法令责任、附则等七章,然后愈加表现了行政复议本身的特色。
择其要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的功用定位愈加合理和清晰 《行政复议法令》第1条对行政复议的功用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和纠正违法或许不妥的,维护公民、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从该条的规则能够看出, 维护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其首要意图。笔者以为,行政复议准则作为一种行政救助准则和行政体系的层级监督准则,其首要功用应当是避免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许不妥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对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侵略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给予救助。假如行政复议首要是为了 维护行政权 ,这种准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含义和价值,因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首要不是经过行政复议准则来维护的。《行政复议法》在总结复议经历的根底上,对行政复议的功用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定位,把 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置于首要位置。尽管《行政复议法》也规则了 确保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但其位置显着下降,并且 维护 与 确保 的含义也有必定的差异, 确保 更多地表现为对合法行为的支撑。
2、有了较大打破 行政复议规模的放宽,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力救助愈加充沛。回顾前史,咱们能够看到,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发展史便是行政复议规模逐渐放宽的前史。《行政复议法》对现行行政复议准则的健全和完善就充沛表现了这一点。根据原《行政复议法令》的规则,行政复议请求的规模,限于法令、法规清晰规则触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详细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大体相同 .为了充沛发挥行政复议准则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的效果,实在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大幅度扩宽了行政复议的规模,规则只需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就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法》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获得法令救助。同本来的复议请求规模比较,《行政复议法》清晰添加可复议的内容首要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动、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天然资源的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的;以为行政机关改动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公布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许请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请求行政机关施行维护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施行的;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金或许最低日子确保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复议法》规则的复议请求规模大大打破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为全面的维护。
3、开端遭到复议监督 行政复议是重要的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准则,但本来的行政复议只限于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监督,而实践中行政机关拟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影响面愈加广泛,并且行政机关的许多详细行政行为都是根据上级指示、指令作出的。假如这些指示、指令本身违法,据此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也必定违法。有些当地、部分受利益驱动,乱发文件,违法对批阅、发证、罚款、收费等事项作出规则,严峻侵略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呈现了令人疾恶如仇的 白色糜烂 。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宪法和有关法令尽管早就规则,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动或许吊销下级行政机关拟定的不适当的决议、指令;可是,这种检查的发动权不归于行政相对人,而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自己把握,且得很不抱负。鉴于此,《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则: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一)国务院部分的规则;(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则,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准则的严重打破。它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检查发动权交给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具有了更广泛、更实在的权力救助。
4、便民准则得到愈加充沛的表现 便民准则是行政复议的一条基本准则,原《行政复议法令》也遵从了这一准则;但因为一些规则不甚合理,约束了公民、法人行使复议权力。《行政复议法》对此做了严重修正。《行政复议法》第9条将行政复议请求期限从本来的15天延长到60天;第11条规则行政复议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第12条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这样,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对触及政府部分的复议案子机关进行自由挑选;第15条规则在行政相对人不清楚应向哪一个行政机关请求复议时,能够直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由该县级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统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则,更好地表现了便民准则,是对《行政复议法令》的重要完善。只要便于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权,行政复议准则的功用才干更好地发挥。从特定含义上说,便民准则的实在落实是行政复议准则良性运转的根底。
5、行政复议机关等级升高 原《行政复议法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最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分。对由省级和部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由省级或部级行政机关自己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这种 自己作自己案子的法官 的复议,是对天然公平准则(natural justice)的最大违背,很难确保复议的公平性。《行政复议法》在总结原《行政复议法令》施行的经历教训的根底上,提高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等级。该法第 14条规则: 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 这一规则将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的统辖机关,使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直接遭到国务院的监督,然后将极大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6、行政复议统辖体系更为科学 《行政复议法》合理地规则了行政复议的统辖体系,扩展了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统辖机关的自主挑选权。1990年公布的《行政复议法令》规则的是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分统辖为准则的 条条 统辖体系。1994年国务院对该法令进行了修正,规则了施行行政复议请求人挑选统辖准则;但修正后的规则施行却很困难,统辖问题仍没有能很好处理。《行政复议法》在总结实践经历的根底上,规则了以 块块 为主、 条条 为辅的行政复议统辖体系。榜首,它清晰了请求人的统辖挑选权;第二,从它的规则次序来看,《行政复议法》倾向于鼓舞请求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第三,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施行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规则了 条条 统辖准则。笔者以为,新的复议统辖体系是合理的,它既能够战胜本来统辖体系的坏处,又能够表现行政复议的便民准则。
7、行政复议根据准则得到建立 《行政复议法》规则了行政复议的根据准则,是对原《行政复议法令》没有根据准则规则的严重立异。因为 先取证、后判决 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因此建立行政复议的根据准则,对、举证时效等问题作出清晰规则,就显得至关重要。《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根据准则作了较全面的规则。首要,该法第23条规则了举证责任问题,即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第24条规则了取证的时效问题,即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根据 。再次,第28条第1款第4项中规则了不承当举证责任的法令结果,即 被请求人不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上述规则尽管条文不多,但却包含了根据准则的首要内容,对监督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严重含义。
8、清晰了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法》充分了法令责任一章的内容,加大了对行政复议活动中法令责任的监督力度。原《行政复议法令》第九章关于法令责任的规则只要三条,内容过于简略抽象,不便于法令责任的分管和承认,然后导致对行政复议活动缺少有力的监督。在实践中,有些复议机关对该受理的复议请求不受理,该吊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吊销,还有的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复议,使行政复议准则无法发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效果,乃至侵略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六章关于法令责任的规则,不光条文有所添加,并且其内容愈加丰厚,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详细规则了严厉的法令责任。如《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则: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能够直接受理。 第31条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与此相照应,《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违背本法规则,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或许不依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的,或许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许不依照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形成严峻结果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关于上述法令责任的规则,强化了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起到了促进行政机关认实在行行政复议责任的效果,然后确保行政机关实在做到有错必纠,完成依法行政。
9、法令文本结构趋向合理化 行政复议所适用的程序,尽管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程序比较较为司法化,但性质上仍归于行政程序。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最大的差异在于,行政程序相对而言更重视功率,司法程序则更重视公平,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作为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尽管它应该吸收司法程序的长处,但不用照搬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过火 司法 化;而应在复议程序的规则中。表现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性质。原《行政复议法令》在体系结构上,包含总则、请求复议规模、复议统辖、复议组织、复议参加人、请求与受理、审理与决议、期间与、法令责任、附则等十章。而《行政复议法》则将这些繁琐的程序规则大大予以简化,仅包含总则、行政复议规模、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议、法令责任、附则等七章,然后愈加表现了行政复议本身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