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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3:35
刑法修正案九在本月1日收效,该修正案新增了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罪。显着这一罪名是针对媒体记者的,特别是法治查询类新闻节目的记者,那么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文为我们详细分析。
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罪
本文采纳的依然是四要件的理论。
依照我国刑法一般的违法构成理论,所谓的违法构成包含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片面方面和违法的客观方面等四个基本要素。“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罪”也不破例。
一、违法主体
所谓违法主体,是指施行违法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过负刑事责任的人。违法主体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四款显现,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既可能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职务行为。因而,其违法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如记者、修改以及其他把握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的人,也可能是单位如媒体和其他发布信息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等。
二、违法客体
所谓违法客体,是指进入主体目标活动的范畴并和主体发作联络的客观事物,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目标,是违法行为侵略的社会联系或违法行为损害的社会利益。这儿需求差异违法客体和违法目标的联系。违法目标是违法行为所指向或直接效果的详细事物。
在“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罪”中,违法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是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而违法目标是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
二、片面方面
所谓违法的片面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在进行违法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包含成心和过错;其间成心分为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望这种成果的发作的心思情绪)、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的心思情绪),过错分为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的心思情绪)。
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罪,从片面方面言之,既可能是直接成心,也可能是直接成心,还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错,但应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错。
四、客观方面
所谓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在必定的时空范围内,主体的肢体的一系列理性动作或外部活动。
在“发表、报导不该揭露的案子信息罪”中,指违法主体“揭露发表、报导依法不揭露审理的案子中不该当揭露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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