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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3:12
抛弃承继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承继人抛弃自己享有的承继别人遗产权力的意思表明实在、合法的活动。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因此,法令尽管答应公民自愿抛弃自己的承继权,但抛弃承继权应当依法做出清晰的意思表明。抛弃承继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统辖。当事人应当亲身处理,不得托付别人。
处理抛弃承继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承继人逝世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承继权的证明,例如自己与被承继人联系的证明、被承继人的遗言等;
(4)自己签字的抛弃承继权声明书;
(5)公证员以为需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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