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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时会遇到哪些难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1:24

房产典当告贷是一种能够处理人们当务之急的告贷品种,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自己刚好又需求用钱且有房子的时分,就能够选用这种告贷办法。那么,请求房产典当告贷时会遇到哪些难题?听讼网小编带你了解房产典当告贷常识。
请求房产典当告贷时会遇到哪些难题?
一、典当挂号内容与典当合同约好不一致
在典当告贷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留意典当合同的内容可是忽视了典当挂号的具体要求,致使典当挂号内容与典当合同约好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合同约好,由银行向甲公司发放告贷若干,由乙公司以其正在建造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的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为该告贷供给典当担保。为确保典当的确有用,银行要求乙公司处理典当挂号,并将乙公司写字楼及附着土地的运用权一起典当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布告。但过后,银行从乙公司供给的挂号文件看,乙公司只将写字楼所附着的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挂号,而未将两幢写字楼处理典当挂号。此处发生了典当挂号与典当合同的效能何者优先的问题。
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则,以房子等地上附着物或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由此可见,挂号是典当合同的收效要件。该案中两边签定的典当合同约好,将乙公司在建的两幢写字楼及其所附着之土地运用权一起设定典当。但在处理典当挂号中,两幢写字楼未被列入典当挂号的规模。那么合同中有约好而未被挂号记载的典当物是否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1条清晰规则:“典当物挂号记载的内容与典当合同约好的内容不一致,以挂号记载的内容为准”。鉴于此,合同项下的有关对在建的两幢写字楼的典当,因未依法挂号而不能产收效能,银行的合同项下具有的典当权存在必定问题。别的,从法理来看,土地运用权与其地上附着物应一起典当。担保法第36条规则:“以出让办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应当将典当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一起典当。”鉴于本案的状况,依法应将该在建写字楼及其所附之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并且依据典当合同的约好,也披露了当事人愿将土地运用权和其在建工程一起典当的实在志愿。一起,本案中的典当合同的内容曾在当地日报上予以布告,在必定程度上起到布告的效果。据此,银行可建议挂号的典当权的效能应及于其地上修建物。但该建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撑,有待法院对上述事实及相关依据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较为重视典当挂号的效能。
二、挂号程序不标准
在房产典当告贷中还有因挂号程序不标准引发胶葛的景象。如有一家企业在于银行签定房产典当合一起,将有房子所有权证的厂房和实践具有的土地运用权却一向未处理土地运用权证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给银行。该典当合同在房管部分处理了典当挂号。该企业的土地运用权经过了上级主管部分赞同买受的。房产挂号组织没有稳重检查请求挂号资料,在没有《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状况下,仅凭典当合同和《房子所有权证》就处理了典当挂号。该挂号是在建造部《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时分处理的,该办法清晰规则: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典当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存案;处理房地产典当挂号,应当向挂号机关交验《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子所有权证》《房或地产权证》等文件。在房产挂号部分存在遗漏——缺少《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状况下处理了典当挂号,此种挂号的效能是否应该得到必定?有人以为,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则,房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处理了房产典当挂号手续,应当确定典当挂号有用,典当合同也应该有用。也有的人以为,法院应该从挂号程序不标准的视点检查典当挂号的合法性和有用性。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挂号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典当手续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存在必定的或然性,由于究竟缺少清晰必定其有用性的法令规则。假使典当挂号无效,然后导致典当合同无效,则必定导致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三、房产先租借后典当
房产先租借后典当,这是房产典当告贷胶葛中时有发生的诈骗景象。房产所有人先勾结第三者,经过合法的方法将房产租借给第三者,租期较长(例如10年以上),租金在缔结合一起一次付清。然后,将房产典当给银行获得告贷。该圈套的迷惑性在于按惯例的典当物检查办法难于发现典当物是否租借,法令意识不强的信贷员即便发现也未必能辨认其中所蕴藏的危险,典当挂号机关对此项内容一般也不予检查。租借的房产用于典当的危险性在于,当告贷人不能准时归还告贷,而金融组织完成典当权时,即便典当权完成,金融组织在房产人与第三者约好的租期内也不能受偿分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5条清晰规则:“典当人将已租借的产业典当的,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在有用期内对典当物的受让人持续有用。”这意味着,典当权完成后,典当人(原房子产权人)与第三者签定的租借合同依然有用,无论是银行仍是其他的受让人获得典当房子的产权,都不能自行与租借人免除或改变合同,假如此刻租金现已一次性付清或租金显着偏低的话,房产的价值必定要大打折扣,其对银行告贷也就很难谈得上保证性。
四、以未结清建造工程款的房产典当
以未结清建造工程款的房产典当,或虽工程款已全付,但勾结修建公司出具未结清建造工程款的资料。关于该种诈骗景象,极为简单被告贷银行的业务人员所忽视。由于有典当物变卖金钱“优先受偿权”,人们一般以为房产典当了就适当于进了保险柜,这一知道是适当危险的。由于拖欠工程款也对房子变卖金钱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最要害的是,拖欠建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要“优先”于典当的“优先受偿权”。这正是未结清建造工程款的房产典当危险之地点。《合同法》第286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作典当
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作典当的告贷胶葛也时有发生。如坐落乡村集体土地上的化肥厂欲购买一套化肥出产设备,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请求告贷。银行提出告贷须供给担保,化肥厂提出用厂房作典当担保,两边遂签定了《典当告贷合同》。该合同规则化肥厂以其房产作典当向银行告贷100万元,告贷期限为4年。后来,化肥厂因经营不善接近关闭,无力归还银行告贷。银行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完成其典当权以清偿化肥厂债款。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则:“债款人或许第三人能够供给必定的产业作为典当物。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令的规则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变卖典当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依据上述规则,典当权的完成办法为折价或许变卖典当物,并从卖得价金中清偿典当人的债款。本案是房产典当胶葛案,典当标的物是房产,典当权的完成不管用何种办法,处理典当物——房产时,都涉及到房子的地基——土地,即折价或变卖房产必定会顺便将土地折价或变卖土地。而本案中化肥厂的房产附归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照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集体土地不以能转让。这就会使法院和当事人处于两难地步;若不转让土地,房产无法折价或变卖;若转让土地,又违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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