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已购公房的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0:17案情介绍
郑老太太有三个儿子,老公逝世后她一向与大儿子一同日子。房改时,郑老太太的单位以成 本价将公有房子出售给员工,郑老太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寓居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郑老太太。之后郑老太太给大儿子写了一份遗言,内容为自己名下的坐落某处的房产,在自己逝世后,该产业由大儿子某某承继,并作了公证。2000年郑老太太逝世,大儿子在料理完凶事半年后,拿着母亲的遗言及其他证件到房子管理部门处理房子承继手续。房子管理部门没有给其处理承继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处理其他合法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公 证手续。所以大儿子就请他的两个弟弟一同去公证处处理抛弃承继的公证。可是遭到大弟弟的回绝,大弟弟以为自己对该房子也有承继权。因而大儿子一向未能将母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分析关键
已购公房是指乡镇员工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乡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规则,依照成本价或许标 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跟着住宅制度改革的深化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当这部分产权人逝世后,其遗产的承继问题,就会引起千家万户的极大重视。依据我国法令,遗产的承继分下面几种状况:
1法定承继:是指承继人规模、承继次序、遗产分配原则等, 均按法令规则进行的承继办法。
2遗言承继:是指由被承继人生前所立的遗言来指定承继人及其承继的遗产品种、数额的承继办法。
3遗赠:是指立遗言人用遗言将其个人产业于其逝世后赠给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国家或团体安排的一种法令制度。
4遗赠抚养协议: 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当对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责任,受抚养人 将自己一切的产业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本案中,鉴于郑老太太的老公现已逝世,郑老太太从其单位购买的公有住宅现已归其个人所 有。因而,郑老太太用遗言的方式将其具有一切权的房子交其大儿子承继是契合法令规则的 。2000年郑老太太逝世时该遗言现已发作法令效力,大儿子享有该房子的悉数承继权。由此可见,房子管理部门关于本案的处理办法是违法的。所以,郑老太太的大儿子既能够就此问题向当地的房子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能够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 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