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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4:45

证罪与非罪的边界
关于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作业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许业务水平有限而供给不 正确的判定、记载、翻译的;以及因为关于案子真实情况一知半解,知道不精确,或许道听途说而风闻作证,然后供给了虚伪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片面成心,不构成伪证罪。关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该认定为违法。按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略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不尽职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查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别人遭到刑事处分或许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违法分子躲避刑事处分或许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形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作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违法分子毁掉罪证或得制作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别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伪证罪与诬告栽赃罪的边界
这两种违法都有栽赃别人的成心,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别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办、审判中发作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办之前施行的,并且是引起案子侦办的原因。(3)前者是经过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等手法完成的;后者则是作虚伪的揭发。(4)前者只是在单个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上,供给伪证;而后者则是伪造了整个违法事实。(5)前者的意图可能有两种:既可所以栽赃别人,也可所以庇护罪犯;而后者的意图只能是栽赃别人,使无罪者遭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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