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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也应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3:30
南通一化工厂的员工李某,2006年5月16日早晨驾驭摩托车上班,由于雨天路滑,加上路面翻修,不小心跌倒致左股骨破坏性骨折。事端发作后,李某和单位就李某是否构成工伤发作了争议。对此争议,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李某驾驭机动车自己跌倒受伤,与国务院《工伤事端处理法令》第14条规则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有差异,何况是李某不小心,职责在自己,不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定见以为,《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并没有要求受损伤的自己没有差错,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也并不排挤自己驾驭机动车受伤,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以为李某应当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享用工伤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规则,员工“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儿面包含四层意义:①“上下班途中”,既包含正常作业的上下班途中,也包含员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②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既能够是员工驾驭或乘坐机动车发作事端形成的,也能够是员工因其他机动车事端形成的;③此种事端发作的区域规模,既包含公路、城市大街、也包含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当地;④现实依据是员工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由于交通事端方面的法令法规只对“交通事端”作了规则,而未对“机动车事端”作出规则,因而,“交通事端”是一个法令概念,而“机动车事端”仅仅一个现实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差错或意外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情:“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该规则,交通事端可分机动车交通事端和非机动车交通事端。该法并没有规则交通事端只能由第三人形成。现实上存在单独交通事端,即交通事端纯粹是自己形成的,根本不触及别人。法令已然没有规则因机动车发作的事端归于仍是不归于机动车事端;因而只能依据现实状况来判别,假如以为因机动车发作的事端都不归于机动车事端,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机动车现实上便是由于机动车而发作事端。所以驾驭摩托车跌倒归于机动车事端,受伤是由于机动车事端形成的,契合《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的规则,应认定为工伤。当然,假如驾驭摩托车自己跌倒的事端发作在2004年1月1日前则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法令》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工伤保险法令》之前施行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则规则,“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经路线上,发作无自己首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端的”才应认定为工伤,只需自己负事端的首要职责以上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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