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申请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1:48公司破产的恳求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第一节 恳求
第七条 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恳求。
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恳求。
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恳求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恳求,应当提交破产恳求书和有关依据。
破产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被恳求人的基本状况;
(二)恳求意图;
(三)恳求的现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以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款人提出恳求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员工安顿预案以及员工工资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状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恳求人能够恳求撤回恳求。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债款人提出破产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五日内告诉债款人。债款人对恳求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贰言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决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则的景象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决是否受理。
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前两款规则的裁决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的,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恳求人。
债款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款人。债款人应当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以及员工工资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状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决不受理破产恳求的,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恳求人并阐明理由。恳求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款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则景象的,能够裁决驳回恳求。恳求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