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9:07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或许雇工参与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归于财务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仍履行原工伤保险方针和规则;不归于财务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依照国家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总称“用人单位”,上述员工、雇工以下总称“员工”)。
用人单位聘任的离退休人员或许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在外)不归于本规则所称员工的规模。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 一、二、三类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别离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份额搜集。详细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方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履行。市劳作保证部分可依据工伤事端发作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出入情况会同市财务部分对缴费费率的详细规范作恰当调整。
第四条 依据用人单位安全出产、工伤防备情况和工伤事端发作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施起浮费率和奖赏率准则。详细规范由市劳作保证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安监部分依据工伤事端发作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要素确认,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下称社保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等要素,一年进行一次起浮调整和奖赏。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少报员工人数,未给部分员工处理参保及交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未准时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发作工伤或许员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范向工伤员工付出费用。
参保单位未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其员工在参保单位欠缴前发作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整体欠缴员工处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员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告诉市、区(县级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并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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