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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管过失伤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1:14
事例:
一天晚上,李先生到张某开办的工厂的仓库去找人,当晚值勤的库管冯某误以为李先生来偷东西,便将其打伤。经住院治疗,李先生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合计4000多元。为此,李先生找到冯某索赔,冯某以自己系为维护工厂产业而伤人为由拒不补偿。李先生无法下又找到张某要求补偿,而张某称冯某系故意伤害别人,不属职务行为,工厂不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李先生很愤恨,前来法院寻求协助。
律师剖析:
按照我国《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职责。
根据上述规则,用人单位承当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工作的侵权职责,并且是承当无差错职责,即不以单位的差错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冯某作为工厂的员工,在看守仓库时出于维护工厂产业安全的意图,将李先生打伤,该行为从外在体现形状上看超出了工厂的授权规模,但该行为的客观体现与单位指示处理的事情要求相一致,具有使用职务的方式。所以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李先生的丢失应该且只能由承受劳务一方的工厂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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