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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22:14

环境维护法的基本准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从、承认和表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遍及指导意义的环境维护基本方针、方针,是对环境维护施行法令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实质的集中表现。环保法的基本准则有:
1.环境维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开展的准则。
这一准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开展之间的彼此依存、彼此促进、彼此限制的联系,在开展中维护;在维护中开展,坚持经济建造、城乡建造、环境建造同步规划、同步施行、同步开展,完成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一致。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管理的准则。
该准则是指预先采纳防范办法,避免环境问题及环境危害的发作;在预防为主的一起,对现已构成的环境污染和损坏进行活跃管理;用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效益而采纳多种方法、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法,对环境污染和损坏进行整治,以进步管理作用。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管理、开发者维护的准则。
该准则也称“谁污染谁管理,谁开发谁维护”的准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损坏环境与资源者承当其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及其职责。
4.政府对环境质量担任的准则。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职责采纳有用办法,改进环境质量,以保证公民人身权力及国家、团体和个人的产业不受环境污染和损坏的危害。
5.依靠群众维护环境的准则。
该准则也称环境维护的民主准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力和职责参加环境维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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