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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5:48
   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背有关金融法令、法规的规则,运用欺诈办法进行不合法集资,打乱国家正常金融次序,侵略公私产业一切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欺诈罪中的“不合法占有”应理解为“不合法一切”。从这一概念能够看出本罪是意图犯、法定犯、数额犯、成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则,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意图具体表现为将不合法征集的资金的一切权转归自己一切、或恣意浪费,或占有资金后携款逃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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