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4:44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则,国家对华东三省一市电力建造资金的减免进行了履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分下达的用电分配方案应抄报能源部、国家计委。电力建造资金征收和运用监督管理方法有哪些?相关的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造资金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做好电力建造资金征收和运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本方法。
一、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对象是一切企业,征收规范为每度用电量2分钱。对农业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及日子用电,由财务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电,不征收电力建造资金。
二、电力建造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托付电力部分统一组织,方案单列市是否独自征收和运用电力建造资金,请有关省自行确认。其他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不得重复征收。
三、电力部分向企业收取电费的一起,一起收取2分钱的电力建造资金,即在电费收款凭据中另加一行,写清加收电力建造资金的电量,加收规范和征收额。电力部分要在来往帐下设“代征电力建造资金”科目独自核算,反映代收的电力建造资金。代征电力建造资金的电力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1‰至2‰提取手续费,详细份额由省电力局商有关部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
四、经国务院同意,对耗电量大的化肥(包含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和国家指令性方案内的电解铝、铁合金免征电力建造资金。别的对政策性亏损的公营统配煤矿企业、耗电量大的铀分散厂和堆化厂出产用电,每度电征收三厘钱的电力建造资金。其他需求减征免征电力建造资金的,按《暂行规则》的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确认,但要从严把握。
华东三省一市电力建造资金的减免,按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财务部、能源部的规则履行。
五、除通过同意不征收或减免征收电力建造资金的单位、企业及有关产品外,一切企业一概要按规则交纳电力建造资金,在电力部分征收电力建造资金时,不得拒付。拒不交纳的,从应交企业的自有资金存款户中扣缴。
六、电力部分代收的电力建造资金按月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银行。一起以表格方式(格局自定)将汇交数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建造银行以“当地电力建造资金”专户存储,在不影响列入年度“电力建造资金”项目用款的提下,答应在电力基本建造项目之间融通。电力建造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七、电力建造资金要用于大中型电力建造项目,“七五”期间应首要用于国家方案内的大中型电力建造项目。凡用于建造大中型新项目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电力部分按规则的基本建造程序处理立项手续。关于少数的电网工程所急需的限额以下小型项目,依据“电力建造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各所在地的电力部分处理,报能源部、国家计委存案。
八、电力建造资金实施有偿运用,还贷期限和利率按“拨改贷”方法履行,项目投产后,回收的本息也转入“当地电力建造资金”专户,用于再投入电力项目的建造。
运用“电力建造资金”新建项目投产后,要按《暂行规则》第六条有关用电分配的规则实现电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分下达的用电分配方案应抄报能源部、国家计委。
九、企业交纳的电力建造资金在本钱中列支。企业应尽力降低本钱,自行消化。
十、电力建造资金有必要按国家规则的规模和规范征收。对自行扩展征收规模或许进步征收规范的,按违背财经纪律论处,并追查有关领导的职责。对多征收的资金悉数上交中心财务,年终中心与当地财务结算时扣回。
十一、电力建造资金有必要专款专用、凡移用电力建造资金的,要从当地自有资金中追回。
十二、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和运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和建造银行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要会同省计委和省电力局(公司)于每半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向财务部、国家计委和能源部报送一次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运用和总存状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于每年9月向国家计委和能源部报送下一年度电力建造资金征收和运用方案的主张,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
十三、本方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履行。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发文件中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一概按本方法履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造资金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做好电力建造资金征收和运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本方法。
一、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对象是一切企业,征收规范为每度用电量2分钱。对农业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及日子用电,由财务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电,不征收电力建造资金。
二、电力建造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托付电力部分统一组织,方案单列市是否独自征收和运用电力建造资金,请有关省自行确认。其他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不得重复征收。
三、电力部分向企业收取电费的一起,一起收取2分钱的电力建造资金,即在电费收款凭据中另加一行,写清加收电力建造资金的电量,加收规范和征收额。电力部分要在来往帐下设“代征电力建造资金”科目独自核算,反映代收的电力建造资金。代征电力建造资金的电力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1‰至2‰提取手续费,详细份额由省电力局商有关部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
四、经国务院同意,对耗电量大的化肥(包含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和国家指令性方案内的电解铝、铁合金免征电力建造资金。别的对政策性亏损的公营统配煤矿企业、耗电量大的铀分散厂和堆化厂出产用电,每度电征收三厘钱的电力建造资金。其他需求减征免征电力建造资金的,按《暂行规则》的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确认,但要从严把握。
华东三省一市电力建造资金的减免,按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财务部、能源部的规则履行。
五、除通过同意不征收或减免征收电力建造资金的单位、企业及有关产品外,一切企业一概要按规则交纳电力建造资金,在电力部分征收电力建造资金时,不得拒付。拒不交纳的,从应交企业的自有资金存款户中扣缴。
六、电力部分代收的电力建造资金按月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银行。一起以表格方式(格局自定)将汇交数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建造银行以“当地电力建造资金”专户存储,在不影响列入年度“电力建造资金”项目用款的提下,答应在电力基本建造项目之间融通。电力建造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七、电力建造资金要用于大中型电力建造项目,“七五”期间应首要用于国家方案内的大中型电力建造项目。凡用于建造大中型新项目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电力部分按规则的基本建造程序处理立项手续。关于少数的电网工程所急需的限额以下小型项目,依据“电力建造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各所在地的电力部分处理,报能源部、国家计委存案。
八、电力建造资金实施有偿运用,还贷期限和利率按“拨改贷”方法履行,项目投产后,回收的本息也转入“当地电力建造资金”专户,用于再投入电力项目的建造。
运用“电力建造资金”新建项目投产后,要按《暂行规则》第六条有关用电分配的规则实现电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分下达的用电分配方案应抄报能源部、国家计委。
九、企业交纳的电力建造资金在本钱中列支。企业应尽力降低本钱,自行消化。
十、电力建造资金有必要按国家规则的规模和规范征收。对自行扩展征收规模或许进步征收规范的,按违背财经纪律论处,并追查有关领导的职责。对多征收的资金悉数上交中心财务,年终中心与当地财务结算时扣回。
十一、电力建造资金有必要专款专用、凡移用电力建造资金的,要从当地自有资金中追回。
十二、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和运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和建造银行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要会同省计委和省电力局(公司)于每半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向财务部、国家计委和能源部报送一次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运用和总存状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于每年9月向国家计委和能源部报送下一年度电力建造资金征收和运用方案的主张,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
十三、本方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履行。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发文件中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一概按本方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