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0:47长治裁定委员会规章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届长治裁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裁定委员会的行为,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定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裁定委员会定名为长治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会址设在长治市延安中路40号(原长治市建材局办公楼)。
第三条 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合同胶葛和产业权益胶葛,能够依法向本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本裁定委员会不受理下列胶葛: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作争议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第二章 裁定委员会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间,驻会专职委员2人,其他安排人员均为兼职。
裁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由裁定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我国裁定协会存案。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上一届任期届满,提出新一届人选时,须替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裁定委员会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结下届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替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结替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结替换。
上一届裁定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裁定委员会组成停止。
第六条 新一届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裁定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托付的副主任掌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办。修正规章或许裁定委员会作出闭幕抉择,须经整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其他抉择须经到会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裁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抉择;
(二)审议、经过裁定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议裁定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经过裁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计划;
(五)决议裁定员的聘任、解聘和开除;
(六)裁定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定员的,决议主任的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