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0:0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有不少学者以为:“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成果加剧犯,即过错违法的成果加剧犯。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交通肇事罪中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
交通肇事罪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
《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科罪量刑的悉数规则,有不少学者以为:“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成果加剧犯,即过错违法的成果加剧犯。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已由曩昔的一般过错违法成为多发性、常见性违法,并且呈现显着上升的趋势。
【事例】
丁某深夜酒后驾车回家,不小心将路旁边一骑自行车正常行进的叶某撞成重伤。丁某撞人后,吓出一身盗汗,酒也醒了。丁某下车后,见叶某头部出血,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再看看四周无人,就将车制动的痕迹擦去,开车逃走。叶某由于休克后出血过多得不到及时医治而逝世。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另一种定见以为,丁某将骑车人叶某撞成重伤后,就负有将其送医院抢救的责任,并且丁某彻底有才能实行这一责任,而他却乘受害人不省人事、夜半无人之机驾车逃走,不实行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的应抢救的作为责任,因而构成叶某失血过多而逝世,是不作为违法。丁某下车已看到叶某处于风险之中,彻底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构成叶某逝世的成果,但却有意听任了这一成果的发作,已构成直接成心杀人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错违法,因而不该确定交通肇事罪,而应确定为成心杀人罪。 成果加剧犯,亦称加剧成果犯,是指行为人施行了根本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作了严峻成果而加剧其法定刑的违法形状。例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则的优待罪,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便是优待罪的成果加剧犯。对成果加剧犯可简略图解为:成果加剧犯=根本违法构成 加剧成果。
从上述概念能够看出,成果加剧犯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根本违法与加剧成果。所谓根本违法,是指行为人施行的行为契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详细违法构成。加剧成果,是违法行为所构成的损害成果现已超出了法律规则的根本违法构成要件成果的规模。
关于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这是成果加剧犯理论争议的中心。成果加剧犯片面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根本违法行为和加剧的成果均有罪行。其间,关于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我国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有的学者以为,只能出于过错;有的学者以为既能够根据过错,也能够根据成心。有学者将我国刑法中存在的成果加剧犯分为三种类型:
1、根本犯为成心,对加剧成果也是成心。例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则的掠夺行为是出于成心,致人逝世也能够是成心;
2、根本犯是成心,对加剧成果则出于过错。例如,刑法第236条第 3款第5项规则的强奸行为是出于成心,对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则是出于过错;
3、根本违法是过错,对加剧成果也是过错。例如,刑法第136条规则的风险物品肇事罪,成果严峻的根本违法是过错,成果特别严峻的也是过错。
问题在于,交通肇事罪中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除了过错还包不包括成心?这在我国学术界是个争辩颇多的问题。笔者迁就这一问题加以浅析。
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
加剧成果的呈现,是成果加剧犯建立的必要要素,一起要求行为人片面方面有必要对加剧成果有罪行。所以,便发生了一个加剧成果的罪行,致使构成成果加剧犯的两层罪行,即根本违法的罪行和加剧成果的罪行。
两层罪行说
两层罪行,又称混合罪行,即施行一个损害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损害成果,行为人对不同的损害成果持不同的罪行。通说以为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是两层罪行,即根本违法行为中的罪行以及与加剧成果相伴发生的加剧成果的罪行。
关于“两层罪行”有适当一部分学者持否定定见。该观念以为,不同的罪行分配不同的损害行为,不同的损害行为表现不同的罪行,构成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同的违法。成心和过错是两种不同的罪行方式,它们所分配的损害行为是有彻底不同的性质,社会损害性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因而,说两种罪行方式一起并存分配一个损害行为,是有悖违法构成理论的。
此外,两层罪行说也不契合我国刑法的罪数理论。由于在我国区别一罪与数罪只能以违法构成的个数为规范。但凡行为人根据一个罪行,施行一个损害行为,具有一个违法构成的便是一罪,两层罪行,则是说行为人施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两种罪行方式,建立一个罪名,这明显也是不稳当的。”
别的,否定说以为,作为两层罪行例子的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死等违法,这儿的成心与过错并非处于同一层次,实际上并不是两层罪行的违法。由于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死,都不是独立的罪名,前者是成心损伤罪的加剧情节,后者是强奸罪的加剧情节。就建立损伤罪而言,只需对损伤持成心即可。
换言之,成心损伤罪的片面构成要件只需有一个成心的罪行。成心损伤致死,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逝世持过错,是出于将加剧成果归责于行为人的需求。致死与对逝世的过错,并不是成心损伤罪的构成要件,仅仅成果加剧犯的建立条件,该条件是不能归入根本犯的构成要件的。因而,提出“成果加剧犯是否具有两层罪行,也是值得研讨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
《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科罪量刑的悉数规则,有不少学者以为:“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成果加剧犯,即过错违法的成果加剧犯。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已由曩昔的一般过错违法成为多发性、常见性违法,并且呈现显着上升的趋势。
【事例】
丁某深夜酒后驾车回家,不小心将路旁边一骑自行车正常行进的叶某撞成重伤。丁某撞人后,吓出一身盗汗,酒也醒了。丁某下车后,见叶某头部出血,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再看看四周无人,就将车制动的痕迹擦去,开车逃走。叶某由于休克后出血过多得不到及时医治而逝世。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另一种定见以为,丁某将骑车人叶某撞成重伤后,就负有将其送医院抢救的责任,并且丁某彻底有才能实行这一责任,而他却乘受害人不省人事、夜半无人之机驾车逃走,不实行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的应抢救的作为责任,因而构成叶某失血过多而逝世,是不作为违法。丁某下车已看到叶某处于风险之中,彻底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构成叶某逝世的成果,但却有意听任了这一成果的发作,已构成直接成心杀人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错违法,因而不该确定交通肇事罪,而应确定为成心杀人罪。 成果加剧犯,亦称加剧成果犯,是指行为人施行了根本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作了严峻成果而加剧其法定刑的违法形状。例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则的优待罪,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便是优待罪的成果加剧犯。对成果加剧犯可简略图解为:成果加剧犯=根本违法构成 加剧成果。
从上述概念能够看出,成果加剧犯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根本违法与加剧成果。所谓根本违法,是指行为人施行的行为契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详细违法构成。加剧成果,是违法行为所构成的损害成果现已超出了法律规则的根本违法构成要件成果的规模。
关于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这是成果加剧犯理论争议的中心。成果加剧犯片面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根本违法行为和加剧的成果均有罪行。其间,关于加剧成果的罪行方式,我国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有的学者以为,只能出于过错;有的学者以为既能够根据过错,也能够根据成心。有学者将我国刑法中存在的成果加剧犯分为三种类型:
1、根本犯为成心,对加剧成果也是成心。例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则的掠夺行为是出于成心,致人逝世也能够是成心;
2、根本犯是成心,对加剧成果则出于过错。例如,刑法第236条第 3款第5项规则的强奸行为是出于成心,对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则是出于过错;
3、根本违法是过错,对加剧成果也是过错。例如,刑法第136条规则的风险物品肇事罪,成果严峻的根本违法是过错,成果特别严峻的也是过错。
问题在于,交通肇事罪中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除了过错还包不包括成心?这在我国学术界是个争辩颇多的问题。笔者迁就这一问题加以浅析。
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方式
加剧成果的呈现,是成果加剧犯建立的必要要素,一起要求行为人片面方面有必要对加剧成果有罪行。所以,便发生了一个加剧成果的罪行,致使构成成果加剧犯的两层罪行,即根本违法的罪行和加剧成果的罪行。
两层罪行说
两层罪行,又称混合罪行,即施行一个损害行为,构成两个不同的损害成果,行为人对不同的损害成果持不同的罪行。通说以为成果加剧犯的罪行是两层罪行,即根本违法行为中的罪行以及与加剧成果相伴发生的加剧成果的罪行。
关于“两层罪行”有适当一部分学者持否定定见。该观念以为,不同的罪行分配不同的损害行为,不同的损害行为表现不同的罪行,构成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同的违法。成心和过错是两种不同的罪行方式,它们所分配的损害行为是有彻底不同的性质,社会损害性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因而,说两种罪行方式一起并存分配一个损害行为,是有悖违法构成理论的。
此外,两层罪行说也不契合我国刑法的罪数理论。由于在我国区别一罪与数罪只能以违法构成的个数为规范。但凡行为人根据一个罪行,施行一个损害行为,具有一个违法构成的便是一罪,两层罪行,则是说行为人施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两种罪行方式,建立一个罪名,这明显也是不稳当的。”
别的,否定说以为,作为两层罪行例子的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死等违法,这儿的成心与过错并非处于同一层次,实际上并不是两层罪行的违法。由于成心损伤致死、强奸致死,都不是独立的罪名,前者是成心损伤罪的加剧情节,后者是强奸罪的加剧情节。就建立损伤罪而言,只需对损伤持成心即可。
换言之,成心损伤罪的片面构成要件只需有一个成心的罪行。成心损伤致死,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逝世持过错,是出于将加剧成果归责于行为人的需求。致死与对逝世的过错,并不是成心损伤罪的构成要件,仅仅成果加剧犯的建立条件,该条件是不能归入根本犯的构成要件的。因而,提出“成果加剧犯是否具有两层罪行,也是值得研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