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1:54
合同欺诈
一、关于合同欺诈罪客观方面的体现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则: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在签定、实施合同的进程中,选用欺诈的方法,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
说到底,合同欺诈只不过是刑法中欺诈违法的一种类型,它相同具有一般欺诈罪的一般特征。选用欺诈方法、别人上当上当后“自愿”交给资产是悉数欺诈违法客观方面的一起特征,合同欺诈罪也不破例。合同欺诈的特殊性体现在发作的场合(在签定、实施合同进程中)和欺诈的详细手法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合同欺诈的一般技能进程为:首要运用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使对方实施合同,然后实践获得对方的资产但自己不实施相应的合同职责。”(注:赵秉志主编:《疑问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公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在详细剖析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方面体现时,相同可从欺诈违法客观方面的三个特征去剖析:
(一)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是隐秘本相和虚拟现实二种,“虚拟”和“隐秘”是行为的方法,“现实”和“本相”是行为的内容。合同欺诈虽然发作内行为人签定、实施合同进程中,但也是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来完成其违法意图的。刑法第224条规则了五种详细的合同欺诈方法:
1、虚拟合同主体。即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欺诈违法分子最惯用、最常见的欺诈手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当事人主体实在、合法是合同建立的条件。最高公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曾清晰,盗用、冒用别人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经济合同,悉数职责应由盗用人自傲,构成违法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让受害人签定无效合同。虚拟合同主体的方法首要有以下状况:
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如行为人盗用合法主体的空白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别人签定合同;也有的人没有得到别人(包含法人单位、不合法人单位或公民个人)授权或答应的状况下,私行运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进行欺诈违法活动。如原企业的承包人、租借人在承包、租借期届满今后,持续以承包、租借企业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许被单位解聘的以及被免除托付的行为人私行运用本来保存的公章签定合同的行为,都归于盗用主体的欺诈行为;
二是假造底子不存在的主体与别人签定合同。是指经过私刻公章、假造证件等手法,制作“合法主体”的身份和“实施才能”的假象。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以违法为意图而采纳欺诈方法获得法人资格,此后以法人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因其主旨便是违法,故其法人资格是无效的。实践上也是一种虚拟主体的违法。一些违法分子运用我国法人准则的不完善,在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运营场所的状况下,靠“联系”获得运营执照后,打着“法人”的名义专门从事欺诈违法活动。违法到达意图后,这个“法人”就作鸟兽散。对此,不能仅从方法上看问题,而需从内容上掌握其虚拟主体的本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这类所谓的公司,实践上并不具有合法主体的身份;
三是运用已被吊销的单位与别人签定合同。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而亏本、破产、关闭。原有的一些介绍信、合同书、事务专用章等未及时回收妥善处理,一些人就运用这些单位原有的工作证、合同书介绍信等证件,持续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货品货款;
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包者、租借运营者,明知其承包或租借的企业没有履约才能或清偿才能,以承包企业或租借企业的名义缔结合同,骗得资产用于偿还个人债款或个人浪费,将合同职责转嫁给企业,或许获得资产后溜之大吉。有些人乃至在承包期满或租借期满今后,运用原事务单位对他的信赖持续签定合同以骗得资产。
2、虚设担保。即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在签定合一起,为了削减合同的危险、保证合同的实施,根据法令法规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当负有职责的一方当事人不实施职责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照担保约好采纳补偿方法。
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供给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收据)付出定金或作为抵押物。假造的收据,是指依照实在的收据款式、图画、色彩、格局,经过印刷、复印、拓印、制作等方法不合法制作的假收据;变造的收据,是指行为人在实在收据的基础上,经过编排、挖补、掩盖、涂抹等方法,对收据的首要内容,不合法加以改动的收据;报废的收据,是指根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不能运用的收据,包含过期的、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告报废的收据。
以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伪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子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悉数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悉数权的产业作抵押物。
3、设置圈套。即没有实践实施才能,以先实施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施合同的方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获得和实施合同的行为。此种欺诈方法最具欺诈性,行为人自身并无实施合同的才能或诚心,却与别人签定合同,先交给小额货款或少数货品,作出预备履约的姿势,骗出悉数货品或货款后,就采纳推、拖、躲、赖等手法制作“经济合同纠纷”或“债款纠纷”的假象,不实施合同的其他职责。例如,不法分子运用一些企业产品积压、滞销,厂家急于寻求销路的心思,以少数定金为钓饵上门订购,或以推销代购为名,把货品拉走,使企业上当上当,占有别人资产后又无意偿还。
4、卷款逃跑。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的资产后逃匿的。行为人与别人签定合同后,在获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一逃了之。或许获得对方的货品后,做“跳楼生意”,即运用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货品后,当即贱价推销,将赃物占为己有,溜之大吉。这种行为自身就足以标明行为人的违法成心,其违法性质简单确认。
5、其他方法。这是立法上的一种“兜底性”规则,即上述四种手法以外的其他合同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上四种较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运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欺诈行为。首要有:
(1)虚拟合同标的。近年来频发的运用工程发包等方法的欺诈案,一般便是虚拟合同标的。行为人谎报要开发某项目,有工程需求发包,与受害人签定工程发包的合同,骗得所谓工程的定金、进驻款等。
(2)运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得定金、违约金。一些不法分子运用有些人法令知识的匮乏,成心设置圈套,签定条款不齐备的合同,运用合同的制裁条款,制作对方违约,骗得违约金或保证金。例如,有的不法分子运用厂家出产任务缺乏的困难,规划一些产品让这些厂家承包加工,不光不向承包方交给定金,反而先收取所谓质量保证金,厂家花费人力物力将产品做出来后,他们就托言质量不合格(依照国内现有的工艺水平,实践上不或许到达规范),将保证金占为己有。
(3)获得资产后大肆浪费的。有些不法分子在与别人签定合同获得别人资产后,行将骗到手的资产浪费一空。
(4)拆东墙、补西墙,边骗边还式的欺诈。在理论上,拆东墙、补西墙式的边骗边还案子是否为欺诈,曾有不同的观念。实践上,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案子,行为人一直占有别人一部分产业,其欺诈违法的成心应该是清晰的,应作为合同欺诈一种行为方法。
能够预见,跟着经济买卖方法的多样化、现代化,合同欺诈的手法也会不断地创新。
(二)欺诈行为使对方“信以为真”,签定合同
“信以为真”,是指行为人运用各种骗术使受害人遭到假象的利诱,导致了现实知道过错,“自愿”地与行为人签定合同。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因而,合同的体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首要是以书面方法呈现,但也包含口头的,还包含近年新发作的电子商务合相等。从广义上看,但凡“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都归于合同的规模。而合同欺诈所运用的合同,应该发作在出产、运营活动中,对公民日常日子中发作的运用合同施行欺诈的行为,应构成一般欺诈罪。“自愿”签定合同,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条件,行为人虽然运用了欺诈的方法,但别人并没有与其签定合同,则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
传统的观念以为,行为人欺诈的目标是受害人,即运用欺诈的方法,使“资产悉数人、管理人发作幻觉,信以为真,然后好像‘自愿地’交给资产。”(注:祝铭山主编:《我国刑法教程》,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页。)应该说,司法实践中的绝大部分欺诈案子,行为人欺诈的目标便是受害人,即资产的悉数人、管理人。但也不尽然,现实日子中,也呈现了一些人虚拟经济合同,勾结律师、法官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过错的裁判,资产的悉数人被逼交给资产。这类案子,被害人并没有遭到欺诈,受欺诈的是法院,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法院“信以为真”,欺诈的目标与受害人分归于两个人。对此,国外刑法的通说以为,此种行为能够构成欺诈罪。“由于法院遭到了诉讼欺诈行为束缚,即该行为是使法官个人发作了知道过错,也应当以为是对法院的欺诈;而被欺诈人与交给产业的人并不要求是同一人;交给产业的实践上也是由于过错而交给产业的,由于法院的过错导致了判定的过错,判定的过错导致败诉者以为自己有必要交给产业,这当然是根据过错而交给产业,因而欺诈行为与交给资产之间实践上具有因果联系。”(注: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大纲》,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2页。)我以为,这种观念是正确的。这种虚拟法令现实的做法,是先欺诈对受害人有限制联系的别人,然后在借别人之手到达占有产业的意图,其本质仍是运用欺诈的方法获得的资产,契合欺诈违法的特征。仅仅此种状况不存在“自愿”签定合同的条件,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应作为一般欺诈罪处理。
(三)“自愿”交给资产
合同欺诈以获取不合法产业利益为意图,交给资产构成欺诈违法既遂的一个重要条件。交给资产,是指受害人根据自己的片面的处置意思,将产业交给给行为人或许第三人。(注: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大纲》,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2页。)应当指出,行为人的欺诈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给资产是紧密联系的。行为人所施行的欺诈行为与交给资产之间有必要具有因果联系。行为人施行了欺诈,也得到了资产,但现实上,对方并没有遭到欺诈,交给资产是出于其他原因,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欺诈罪既遂。
受害人“自愿”交给资产,是欺诈违法与其他产业违法差异的重要边界。盗窃、掠夺、敲诈勒索等产业违法,产业的搬运,是由行为人隐秘或强行获得,直接违背了资产悉数人、管理人的志愿。而欺诈违法,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上当者堕入了现实知道过错,交给资产似乎是“自愿”的。假如行为人对别人施行欺诈行为,但别人并没有上当,其圈套很快被识破,行为人没有获得期望得到的资产,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欺诈罪既遂。
二、关于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的确认
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刑法第224条清晰规则行为人须具有“以不合法占有意图”。“不合法占有意图”反映了合同欺诈罪违法分子的实在意图,也是合同欺诈违法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边界。
何为不合法占有意图?传统的观念以为,不合法占有意图是指“行为人意图不合法地改动公私产业的悉数权。即依法对资产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注: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6页。)这种观念着重的是行为人具有不合法获取公私产业悉数权的意图。另一种观念以为:不合法占有的意义是广义的,它的侧重点应是对合法产业悉数权的损坏,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行为人意图永久地掠夺悉数权人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权力,包含在资产无法追索的状况下的占有、转赠和处置。二是行为人寻求使悉数权人处于永久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状况,包含用占用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或进行使资产极易灭失的高危险性运营。”(注:顾晓宁:“不合法占有意图探源”,载于《公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18页。)我以为,后一种观念是有必定道理的。欺诈等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违法,实践上是损坏了产业悉数权人对产业行使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权,而不是获得也不或许获得公私产业悉数权。由于依照《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则:“产业悉数权的获得,不得违背法令的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行为,不或许获得产业悉数权。
我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应包含以下内在:(1)行为人意图永久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即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即“扫除权力人,将别人的物作为自己的悉数物,依照其经济上的用处,运用或许处置它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0页。)大部分欺诈违法案子中,行为人所寻求的便是这种意图。这儿需留意的是,行为人并不必定自己不合法行使这些权能,不合法占有并不是专指不合法占为己有。虽然极大大都欺诈违法分子的违法意图是为了将公私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自己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但也有些违法分子将骗得的资产转为第三人持有,乃至单位占有(在单位欺诈违法的状况下),这都不影响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的确认;(2)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无法行使产业悉数权的权能。行为人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无疑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有时,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权能,但其行为使悉数人无法行使对其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的,也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也或许被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如最高公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对盗窃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运用的和以操练开车、游乐为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并将车辆丢掉的,均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盗窃罪论处。相似的状况相同也能够发作在欺诈案子中。
在了解不合法占有意图时,应留意把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加以差异。民法上,占有是产业悉数权的权能,是指“对产业的现实上操控的权力。”(注:刘克西著:《民法通则原理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88页。)产业的悉数人能够根据的自己的意思表明让非悉数人合法占有资产,即悉数权与占有权能够有条件地别离,占有别人资产,并不等于获得产业悉数权,悉数权人照样能够行使产业悉数权的其他权能(如收益、处置)。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是指对悉数权的全面损坏,虽然不能合法获得别人产业悉数权,但不合法占有行为必定使悉数权人的悉数权能都无法行使,不只损害了受害人对资产的合法占有权,并且也损害受害人对资产运用、收益、处置权。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状况下行使对别人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
一起,应将刑法上不合法占有与“不合法占用”差异开来。占用并非占有。不合法占有侵略了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而“不合法占用”仅仅侵略产业运用权。在刑法上,占有别人资产和占用别人资产的行为性质是有差异的。例如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差异,就在于前者的意图是为了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然后者仅仅是为了不合法运用公款。集资欺诈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等违法的边界,也都是体现在占有仍是“占用”上。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运用签定经济合同,骗得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运营运用或许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敦促实施合一起,则以各种托言推脱,在获利后再偿还对方的预付款,即所谓“借鸡生蛋”。对此种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此种行为应以欺诈罪论处。由于“没有资金和其他有利条件,仅凭欺诈来的资金从事运营活动(从本质上讲被害人发现上圈套随时都能够经过诉讼索要资产),行为人片面上应当明知其运营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寓含着使悉数权人终究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严峻或许性。”何况,行为人在经过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时,其欺诈行为实践已实施终了,并到达了既遂状况。(注:顾晓宁:“不合法占有意图探源”,载于《公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18页。)至于行为人在骗得别人货款后是交还仍是不交还,关于欺诈罪的建立没有影响。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此种状况“行为人与别人签定合同,意图不是实施合同,但也不是长时刻占用别人资产,而是处理眼前的某种困难,暂时骗用对方资产。”但没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仅仅运用假合同骗用资金,在一段时刻内供自己运用,归于民事欺诈行为,所侵略的首要是资金的运用权和收益权,一般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注:戴季贵、史进:“关于合同欺诈违法的确认”,载于《公民司法》,1998年第10期,第16页。)我以为,后一种观念是正确的。“借鸡生蛋”的欺诈行为,行为人的意图是为了“占用”资金,而不是为了占有,不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合同欺诈罪处理。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1998年6月25日《关于审理欺诈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评论记要》就指出:“行为人无履约诚心,并不代表其必定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行为人只想暂时‘占用’别人资产,无‘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不过,这儿应留意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或许开端仅有占用的成心,但跟着时刻的搬运,行为人的成心内容发作了改变,由占用转化为占有,那行为人的行为就或许由开端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欺诈违法。例如那些“拆东墙、补西墙”的案子,一开端,行为人或许只要占用的成心,但后来跟着方式的改变,不能偿还,行为人就经过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别人的告贷来偿还。行为人也清楚,他将一直占有他们一部分产业,这种状况下,仍然是欺诈违法。二是某些特定状况下的“占用”能够确以为“占有”。例如,最高公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曾规则:“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款、货品、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施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金钱无法偿还的,”就可确以为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这种状况下的占用,行为人实践上一开端就将别人产业置于永久不能行使悉数权权能的状况,包含着金钱不能偿还的巨大危险。这在国外刑法中也有相似的确认,如在日本刑法判例中,资产的暂挪运用而给被害人构成严峻利益丢掉即彻底扫除了权力人的状况下,也能够建立不法占有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1页。)
在司法实践中,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构成时刻是不确认的。有的违法分子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在签定合同前就已清晰,其签定实施合同便是为了欺诈。也有的违法分子的片面意图一开端仅仅相对确认,而在实施合同的进程中逐步构成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签定合同后,视状况能实施就实施,不能实施就不实施,这就引发了是否存在直接成心欺诈的争辩。一种有代表性的观念以为,合同欺诈既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也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以为这是当时合同欺诈违法中的一种新的罪行方法。理由是,有些人或单位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或签约才能,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危害而采纳听任情绪与对方签定合同,到达先行占有和操控对方资产的意图,然后再想方法,有方法了就实施,没有方法就不实施,这种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恰恰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和签约条件,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后果,而对之持听任的情绪,是一种直接成心。我以为,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层出不穷,但行为人仍出于直接成心。由于明知自己无实施才能的状况下,行为人却要采纳活跃作为的举动先行占有别人的资产,阐明行为人对占有别人资产这一成果持的是“寻求”的情绪,即直接成心的心思。退一步看,即便行为人开端签定合一起对终究是否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是不确认的,但后来既不实施合同,又回绝返还资产,行为人成心内容已由不确认到确认,其方法仍为直接成心。因而,所谓直接成心欺诈是不存在的。
我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应包含以下内在:(1)行为人意图永久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即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即“扫除权力人,将别人的物作为自己的悉数物,依照其经济上的用处,运用或许处置它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0页。)大部分欺诈违法案子中,行为人所寻求的便是这种意图。这儿需留意的是,行为人并不必定自己不合法行使这些权能,不合法占有并不是专指不合法占为己有。虽然极大大都欺诈违法分子的违法意图是为了将公私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自己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但也有些违法分子将骗得的资产转为第三人持有,乃至单位占有(在单位欺诈违法的状况下),这都不影响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的确认;(2)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无法行使产业悉数权的权能。行为人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无疑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有时,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权能,但其行为使悉数人无法行使对其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的,也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也或许被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如最高公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对盗窃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运用的和以操练开车、游乐为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并将车辆丢掉的,均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盗窃罪论处。相似的状况相同也能够发作在欺诈案子中。
在了解不合法占有意图时,应留意把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加以差异。民法上,占有是产业悉数权的权能,是指“对产业的现实上操控的权力。”(注:刘克西著:《民法通则原理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88页。)产业的悉数人能够根据的自己的意思表明让非悉数人合法占有资产,即悉数权与占有权能够有条件地别离,占有别人资产,并不等于获得产业悉数权,悉数权人照样能够行使产业悉数权的其他权能(如收益、处置)。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是指对悉数权的全面损坏,虽然不能合法获得别人产业悉数权,但不合法占有行为必定使悉数权人的悉数权能都无法行使,不只损害了受害人对资产的合法占有权,并且也损害受害人对资产运用、收益、处置权。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状况下行使对别人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
一起,应将刑法上不合法占有与“不合法占用”差异开来。占用并非占有。不合法占有侵略了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而“不合法占用”仅仅侵略产业运用权。在刑法上,占有别人资产和占用别人资产的行为性质是有差异的。例如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差异,就在于前者的意图是为了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然后者仅仅是为了不合法运用公款。集资欺诈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等违法的边界,也都是体现在占有仍是“占用”上。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运用签定经济合同,骗得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运营运用或许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敦促实施合一起,则以各种托言推脱,在获利后再偿还对方的预付款,即所谓“借鸡生蛋”。对此种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此种行为应以欺诈罪论处。由于“没有资金和其他有利条件,仅凭欺诈来的资金从事运营活动(从本质上讲被害人发现上圈套随时都能够经过诉讼索要资产),行为人片面上应当明知其运营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寓含着使悉数权人终究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严峻或许性。”何况,行为人在经过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时,其欺诈行为实践已实施终了,并到达了既遂状况。(注:顾晓宁:“不合法占有意图探源”,载于《公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18页。)至于行为人在骗得别人货款后是交还仍是不交还,关于欺诈罪的建立没有影响。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此种状况“行为人与别人签定合同,意图不是实施合同,但也不是长时刻占用别人资产,而是处理眼前的某种困难,暂时骗用对方资产。”但没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仅仅运用假合同骗用资金,在一段时刻内供自己运用,归于民事欺诈行为,所侵略的首要是资金的运用权和收益权,一般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注:戴季贵、史进:“关于合同欺诈违法的确认”,载于《公民司法》,1998年第10期,第16页。)我以为,后一种观念是正确的。“借鸡生蛋”的欺诈行为,行为人的意图是为了“占用”资金,而不是为了占有,不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合同欺诈罪处理。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1998年6月25日《关于审理欺诈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评论记要》就指出:“行为人无履约诚心,并不代表其必定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行为人只想暂时‘占用’别人资产,无‘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不过,这儿应留意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或许开端仅有占用的成心,但跟着时刻的搬运,行为人的成心内容发作了改变,由占用转化为占有,那行为人的行为就或许由开端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欺诈违法。例如那些“拆东墙、补西墙”的案子,一开端,行为人或许只要占用的成心,但后来跟着方式的改变,不能偿还,行为人就经过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别人的告贷来偿还。行为人也清楚,他将一直占有他们一部分产业,这种状况下,仍然是欺诈违法。二是某些特定状况下的“占用”能够确以为“占有”。例如,最高公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曾规则:“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款、货品、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施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金钱无法偿还的,”就可确以为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这种状况下的占用,行为人实践上一开端就将别人产业置于永久不能行使悉数权权能的状况,包含着金钱不能偿还的巨大危险。这在国外刑法中也有相似的确认,如在日本刑法判例中,资产的暂挪运用而给被害人构成严峻利益丢掉即彻底扫除了权力人的状况下,也能够建立不法占有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1页。)
在司法实践中,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构成时刻是不确认的。有的违法分子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在签定合同前就已清晰,其签定实施合同便是为了欺诈。也有的违法分子的片面意图一开端仅仅相对确认,而在实施合同的进程中逐步构成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签定合同后,视状况能实施就实施,不能实施就不实施,这就引发了是否存在直接成心欺诈的争辩。一种有代表性的观念以为,合同欺诈既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也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以为这是当时合同欺诈违法中的一种新的罪行方法。理由是,有些人或单位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或签约才能,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危害而采纳听任情绪与对方签定合同,到达先行占有和操控对方资产的意图,然后再想方法,有方法了就实施,没有方法就不实施,这种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恰恰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和签约条件,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后果,而对之持听任的情绪,是一种直接成心。我以为,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层出不穷,但行为人仍出于直接成心。由于明知自己无实施才能的状况下,行为人却要采纳活跃作为的举动先行占有别人的资产,阐明行为人对占有别人资产这一成果持的是“寻求”的情绪,即直接成心的心思。退一步看,即便行为人开端签定合一起对终究是否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是不确认的,但后来既不实施合同,又回绝返还资产,行为人成心内容已由不确认到确认,其方法仍为直接成心。因而,所谓直接成心欺诈是不存在的。
一、关于合同欺诈罪客观方面的体现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则: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在签定、实施合同的进程中,选用欺诈的方法,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
说到底,合同欺诈只不过是刑法中欺诈违法的一种类型,它相同具有一般欺诈罪的一般特征。选用欺诈方法、别人上当上当后“自愿”交给资产是悉数欺诈违法客观方面的一起特征,合同欺诈罪也不破例。合同欺诈的特殊性体现在发作的场合(在签定、实施合同进程中)和欺诈的详细手法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合同欺诈的一般技能进程为:首要运用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使对方实施合同,然后实践获得对方的资产但自己不实施相应的合同职责。”(注:赵秉志主编:《疑问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公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在详细剖析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方面体现时,相同可从欺诈违法客观方面的三个特征去剖析:
(一)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是隐秘本相和虚拟现实二种,“虚拟”和“隐秘”是行为的方法,“现实”和“本相”是行为的内容。合同欺诈虽然发作内行为人签定、实施合同进程中,但也是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来完成其违法意图的。刑法第224条规则了五种详细的合同欺诈方法:
1、虚拟合同主体。即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欺诈违法分子最惯用、最常见的欺诈手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当事人主体实在、合法是合同建立的条件。最高公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曾清晰,盗用、冒用别人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经济合同,悉数职责应由盗用人自傲,构成违法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让受害人签定无效合同。虚拟合同主体的方法首要有以下状况:
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如行为人盗用合法主体的空白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别人签定合同;也有的人没有得到别人(包含法人单位、不合法人单位或公民个人)授权或答应的状况下,私行运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进行欺诈违法活动。如原企业的承包人、租借人在承包、租借期届满今后,持续以承包、租借企业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许被单位解聘的以及被免除托付的行为人私行运用本来保存的公章签定合同的行为,都归于盗用主体的欺诈行为;
二是假造底子不存在的主体与别人签定合同。是指经过私刻公章、假造证件等手法,制作“合法主体”的身份和“实施才能”的假象。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以违法为意图而采纳欺诈方法获得法人资格,此后以法人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因其主旨便是违法,故其法人资格是无效的。实践上也是一种虚拟主体的违法。一些违法分子运用我国法人准则的不完善,在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运营场所的状况下,靠“联系”获得运营执照后,打着“法人”的名义专门从事欺诈违法活动。违法到达意图后,这个“法人”就作鸟兽散。对此,不能仅从方法上看问题,而需从内容上掌握其虚拟主体的本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这类所谓的公司,实践上并不具有合法主体的身份;
三是运用已被吊销的单位与别人签定合同。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而亏本、破产、关闭。原有的一些介绍信、合同书、事务专用章等未及时回收妥善处理,一些人就运用这些单位原有的工作证、合同书介绍信等证件,持续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货品货款;
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包者、租借运营者,明知其承包或租借的企业没有履约才能或清偿才能,以承包企业或租借企业的名义缔结合同,骗得资产用于偿还个人债款或个人浪费,将合同职责转嫁给企业,或许获得资产后溜之大吉。有些人乃至在承包期满或租借期满今后,运用原事务单位对他的信赖持续签定合同以骗得资产。
2、虚设担保。即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在签定合一起,为了削减合同的危险、保证合同的实施,根据法令法规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当负有职责的一方当事人不实施职责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照担保约好采纳补偿方法。
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供给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收据)付出定金或作为抵押物。假造的收据,是指依照实在的收据款式、图画、色彩、格局,经过印刷、复印、拓印、制作等方法不合法制作的假收据;变造的收据,是指行为人在实在收据的基础上,经过编排、挖补、掩盖、涂抹等方法,对收据的首要内容,不合法加以改动的收据;报废的收据,是指根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不能运用的收据,包含过期的、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告报废的收据。
以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伪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子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悉数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悉数权的产业作抵押物。
3、设置圈套。即没有实践实施才能,以先实施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施合同的方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获得和实施合同的行为。此种欺诈方法最具欺诈性,行为人自身并无实施合同的才能或诚心,却与别人签定合同,先交给小额货款或少数货品,作出预备履约的姿势,骗出悉数货品或货款后,就采纳推、拖、躲、赖等手法制作“经济合同纠纷”或“债款纠纷”的假象,不实施合同的其他职责。例如,不法分子运用一些企业产品积压、滞销,厂家急于寻求销路的心思,以少数定金为钓饵上门订购,或以推销代购为名,把货品拉走,使企业上当上当,占有别人资产后又无意偿还。
4、卷款逃跑。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的资产后逃匿的。行为人与别人签定合同后,在获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一逃了之。或许获得对方的货品后,做“跳楼生意”,即运用签定经济合同骗得货品后,当即贱价推销,将赃物占为己有,溜之大吉。这种行为自身就足以标明行为人的违法成心,其违法性质简单确认。
5、其他方法。这是立法上的一种“兜底性”规则,即上述四种手法以外的其他合同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上四种较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运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欺诈行为。首要有:
(1)虚拟合同标的。近年来频发的运用工程发包等方法的欺诈案,一般便是虚拟合同标的。行为人谎报要开发某项目,有工程需求发包,与受害人签定工程发包的合同,骗得所谓工程的定金、进驻款等。
(2)运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得定金、违约金。一些不法分子运用有些人法令知识的匮乏,成心设置圈套,签定条款不齐备的合同,运用合同的制裁条款,制作对方违约,骗得违约金或保证金。例如,有的不法分子运用厂家出产任务缺乏的困难,规划一些产品让这些厂家承包加工,不光不向承包方交给定金,反而先收取所谓质量保证金,厂家花费人力物力将产品做出来后,他们就托言质量不合格(依照国内现有的工艺水平,实践上不或许到达规范),将保证金占为己有。
(3)获得资产后大肆浪费的。有些不法分子在与别人签定合同获得别人资产后,行将骗到手的资产浪费一空。
(4)拆东墙、补西墙,边骗边还式的欺诈。在理论上,拆东墙、补西墙式的边骗边还案子是否为欺诈,曾有不同的观念。实践上,拆东墙、补西墙式的案子,行为人一直占有别人一部分产业,其欺诈违法的成心应该是清晰的,应作为合同欺诈一种行为方法。
能够预见,跟着经济买卖方法的多样化、现代化,合同欺诈的手法也会不断地创新。
(二)欺诈行为使对方“信以为真”,签定合同
“信以为真”,是指行为人运用各种骗术使受害人遭到假象的利诱,导致了现实知道过错,“自愿”地与行为人签定合同。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因而,合同的体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首要是以书面方法呈现,但也包含口头的,还包含近年新发作的电子商务合相等。从广义上看,但凡“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都归于合同的规模。而合同欺诈所运用的合同,应该发作在出产、运营活动中,对公民日常日子中发作的运用合同施行欺诈的行为,应构成一般欺诈罪。“自愿”签定合同,是构成合同欺诈罪的条件,行为人虽然运用了欺诈的方法,但别人并没有与其签定合同,则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
传统的观念以为,行为人欺诈的目标是受害人,即运用欺诈的方法,使“资产悉数人、管理人发作幻觉,信以为真,然后好像‘自愿地’交给资产。”(注:祝铭山主编:《我国刑法教程》,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页。)应该说,司法实践中的绝大部分欺诈案子,行为人欺诈的目标便是受害人,即资产的悉数人、管理人。但也不尽然,现实日子中,也呈现了一些人虚拟经济合同,勾结律师、法官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过错的裁判,资产的悉数人被逼交给资产。这类案子,被害人并没有遭到欺诈,受欺诈的是法院,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法院“信以为真”,欺诈的目标与受害人分归于两个人。对此,国外刑法的通说以为,此种行为能够构成欺诈罪。“由于法院遭到了诉讼欺诈行为束缚,即该行为是使法官个人发作了知道过错,也应当以为是对法院的欺诈;而被欺诈人与交给产业的人并不要求是同一人;交给产业的实践上也是由于过错而交给产业的,由于法院的过错导致了判定的过错,判定的过错导致败诉者以为自己有必要交给产业,这当然是根据过错而交给产业,因而欺诈行为与交给资产之间实践上具有因果联系。”(注: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大纲》,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2页。)我以为,这种观念是正确的。这种虚拟法令现实的做法,是先欺诈对受害人有限制联系的别人,然后在借别人之手到达占有产业的意图,其本质仍是运用欺诈的方法获得的资产,契合欺诈违法的特征。仅仅此种状况不存在“自愿”签定合同的条件,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应作为一般欺诈罪处理。
(三)“自愿”交给资产
合同欺诈以获取不合法产业利益为意图,交给资产构成欺诈违法既遂的一个重要条件。交给资产,是指受害人根据自己的片面的处置意思,将产业交给给行为人或许第三人。(注: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大纲》,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2页。)应当指出,行为人的欺诈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给资产是紧密联系的。行为人所施行的欺诈行为与交给资产之间有必要具有因果联系。行为人施行了欺诈,也得到了资产,但现实上,对方并没有遭到欺诈,交给资产是出于其他原因,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欺诈罪既遂。
受害人“自愿”交给资产,是欺诈违法与其他产业违法差异的重要边界。盗窃、掠夺、敲诈勒索等产业违法,产业的搬运,是由行为人隐秘或强行获得,直接违背了资产悉数人、管理人的志愿。而欺诈违法,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上当者堕入了现实知道过错,交给资产似乎是“自愿”的。假如行为人对别人施行欺诈行为,但别人并没有上当,其圈套很快被识破,行为人没有获得期望得到的资产,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欺诈罪既遂。
二、关于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的确认
合同欺诈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刑法第224条清晰规则行为人须具有“以不合法占有意图”。“不合法占有意图”反映了合同欺诈罪违法分子的实在意图,也是合同欺诈违法与经济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边界。
何为不合法占有意图?传统的观念以为,不合法占有意图是指“行为人意图不合法地改动公私产业的悉数权。即依法对资产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注: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6页。)这种观念着重的是行为人具有不合法获取公私产业悉数权的意图。另一种观念以为:不合法占有的意义是广义的,它的侧重点应是对合法产业悉数权的损坏,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行为人意图永久地掠夺悉数权人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权力,包含在资产无法追索的状况下的占有、转赠和处置。二是行为人寻求使悉数权人处于永久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状况,包含用占用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或进行使资产极易灭失的高危险性运营。”(注:顾晓宁:“不合法占有意图探源”,载于《公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18页。)我以为,后一种观念是有必定道理的。欺诈等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违法,实践上是损坏了产业悉数权人对产业行使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权,而不是获得也不或许获得公私产业悉数权。由于依照《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则:“产业悉数权的获得,不得违背法令的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行为,不或许获得产业悉数权。
我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应包含以下内在:(1)行为人意图永久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即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即“扫除权力人,将别人的物作为自己的悉数物,依照其经济上的用处,运用或许处置它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0页。)大部分欺诈违法案子中,行为人所寻求的便是这种意图。这儿需留意的是,行为人并不必定自己不合法行使这些权能,不合法占有并不是专指不合法占为己有。虽然极大大都欺诈违法分子的违法意图是为了将公私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自己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但也有些违法分子将骗得的资产转为第三人持有,乃至单位占有(在单位欺诈违法的状况下),这都不影响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的确认;(2)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无法行使产业悉数权的权能。行为人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无疑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有时,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权能,但其行为使悉数人无法行使对其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的,也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也或许被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如最高公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对盗窃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运用的和以操练开车、游乐为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并将车辆丢掉的,均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盗窃罪论处。相似的状况相同也能够发作在欺诈案子中。
在了解不合法占有意图时,应留意把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加以差异。民法上,占有是产业悉数权的权能,是指“对产业的现实上操控的权力。”(注:刘克西著:《民法通则原理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88页。)产业的悉数人能够根据的自己的意思表明让非悉数人合法占有资产,即悉数权与占有权能够有条件地别离,占有别人资产,并不等于获得产业悉数权,悉数权人照样能够行使产业悉数权的其他权能(如收益、处置)。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是指对悉数权的全面损坏,虽然不能合法获得别人产业悉数权,但不合法占有行为必定使悉数权人的悉数权能都无法行使,不只损害了受害人对资产的合法占有权,并且也损害受害人对资产运用、收益、处置权。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状况下行使对别人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
一起,应将刑法上不合法占有与“不合法占用”差异开来。占用并非占有。不合法占有侵略了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而“不合法占用”仅仅侵略产业运用权。在刑法上,占有别人资产和占用别人资产的行为性质是有差异的。例如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差异,就在于前者的意图是为了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然后者仅仅是为了不合法运用公款。集资欺诈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等违法的边界,也都是体现在占有仍是“占用”上。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运用签定经济合同,骗得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运营运用或许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敦促实施合一起,则以各种托言推脱,在获利后再偿还对方的预付款,即所谓“借鸡生蛋”。对此种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此种行为应以欺诈罪论处。由于“没有资金和其他有利条件,仅凭欺诈来的资金从事运营活动(从本质上讲被害人发现上圈套随时都能够经过诉讼索要资产),行为人片面上应当明知其运营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寓含着使悉数权人终究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严峻或许性。”何况,行为人在经过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时,其欺诈行为实践已实施终了,并到达了既遂状况。(注:顾晓宁:“不合法占有意图探源”,载于《公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18页。)至于行为人在骗得别人货款后是交还仍是不交还,关于欺诈罪的建立没有影响。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此种状况“行为人与别人签定合同,意图不是实施合同,但也不是长时刻占用别人资产,而是处理眼前的某种困难,暂时骗用对方资产。”但没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仅仅运用假合同骗用资金,在一段时刻内供自己运用,归于民事欺诈行为,所侵略的首要是资金的运用权和收益权,一般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注:戴季贵、史进:“关于合同欺诈违法的确认”,载于《公民司法》,1998年第10期,第16页。)我以为,后一种观念是正确的。“借鸡生蛋”的欺诈行为,行为人的意图是为了“占用”资金,而不是为了占有,不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合同欺诈罪处理。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1998年6月25日《关于审理欺诈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评论记要》就指出:“行为人无履约诚心,并不代表其必定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行为人只想暂时‘占用’别人资产,无‘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不过,这儿应留意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或许开端仅有占用的成心,但跟着时刻的搬运,行为人的成心内容发作了改变,由占用转化为占有,那行为人的行为就或许由开端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欺诈违法。例如那些“拆东墙、补西墙”的案子,一开端,行为人或许只要占用的成心,但后来跟着方式的改变,不能偿还,行为人就经过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别人的告贷来偿还。行为人也清楚,他将一直占有他们一部分产业,这种状况下,仍然是欺诈违法。二是某些特定状况下的“占用”能够确以为“占有”。例如,最高公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曾规则:“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款、货品、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施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金钱无法偿还的,”就可确以为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这种状况下的占用,行为人实践上一开端就将别人产业置于永久不能行使悉数权权能的状况,包含着金钱不能偿还的巨大危险。这在国外刑法中也有相似的确认,如在日本刑法判例中,资产的暂挪运用而给被害人构成严峻利益丢掉即彻底扫除了权力人的状况下,也能够建立不法占有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1页。)
在司法实践中,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构成时刻是不确认的。有的违法分子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在签定合同前就已清晰,其签定实施合同便是为了欺诈。也有的违法分子的片面意图一开端仅仅相对确认,而在实施合同的进程中逐步构成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签定合同后,视状况能实施就实施,不能实施就不实施,这就引发了是否存在直接成心欺诈的争辩。一种有代表性的观念以为,合同欺诈既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也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以为这是当时合同欺诈违法中的一种新的罪行方法。理由是,有些人或单位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或签约才能,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危害而采纳听任情绪与对方签定合同,到达先行占有和操控对方资产的意图,然后再想方法,有方法了就实施,没有方法就不实施,这种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恰恰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和签约条件,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后果,而对之持听任的情绪,是一种直接成心。我以为,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层出不穷,但行为人仍出于直接成心。由于明知自己无实施才能的状况下,行为人却要采纳活跃作为的举动先行占有别人的资产,阐明行为人对占有别人资产这一成果持的是“寻求”的情绪,即直接成心的心思。退一步看,即便行为人开端签定合一起对终究是否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是不确认的,但后来既不实施合同,又回绝返还资产,行为人成心内容已由不确认到确认,其方法仍为直接成心。因而,所谓直接成心欺诈是不存在的。
我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应包含以下内在:(1)行为人意图永久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即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即“扫除权力人,将别人的物作为自己的悉数物,依照其经济上的用处,运用或许处置它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0页。)大部分欺诈违法案子中,行为人所寻求的便是这种意图。这儿需留意的是,行为人并不必定自己不合法行使这些权能,不合法占有并不是专指不合法占为己有。虽然极大大都欺诈违法分子的违法意图是为了将公私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自己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但也有些违法分子将骗得的资产转为第三人持有,乃至单位占有(在单位欺诈违法的状况下),这都不影响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的确认;(2)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无法行使产业悉数权的权能。行为人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悉数权能,无疑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有时,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权能,但其行为使悉数人无法行使对其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的,也是对别人产业悉数权的损坏,也或许被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如最高公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对盗窃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运用的和以操练开车、游乐为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并将车辆丢掉的,均确以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盗窃罪论处。相似的状况相同也能够发作在欺诈案子中。
在了解不合法占有意图时,应留意把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加以差异。民法上,占有是产业悉数权的权能,是指“对产业的现实上操控的权力。”(注:刘克西著:《民法通则原理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88页。)产业的悉数人能够根据的自己的意思表明让非悉数人合法占有资产,即悉数权与占有权能够有条件地别离,占有别人资产,并不等于获得产业悉数权,悉数权人照样能够行使产业悉数权的其他权能(如收益、处置)。刑法上的不合法占有,是指对悉数权的全面损坏,虽然不能合法获得别人产业悉数权,但不合法占有行为必定使悉数权人的悉数权能都无法行使,不只损害了受害人对资产的合法占有权,并且也损害受害人对资产运用、收益、处置权。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状况下行使对别人资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
一起,应将刑法上不合法占有与“不合法占用”差异开来。占用并非占有。不合法占有侵略了产业悉数权悉数权能,而“不合法占用”仅仅侵略产业运用权。在刑法上,占有别人资产和占用别人资产的行为性质是有差异的。例如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差异,就在于前者的意图是为了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然后者仅仅是为了不合法运用公款。集资欺诈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等违法的边界,也都是体现在占有仍是“占用”上。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运用签定经济合同,骗得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运营运用或许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敦促实施合一起,则以各种托言推脱,在获利后再偿还对方的预付款,即所谓“借鸡生蛋”。对此种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此种行为应以欺诈罪论处。由于“没有资金和其他有利条件,仅凭欺诈来的资金从事运营活动(从本质上讲被害人发现上圈套随时都能够经过诉讼索要资产),行为人片面上应当明知其运营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寓含着使悉数权人终究不能行使悉数权各项权能的严峻或许性。”何况,行为人在经过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时,其欺诈行为实践已实施终了,并到达了既遂状况。(注:顾晓宁:“不合法占有意图探源”,载于《公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18页。)至于行为人在骗得别人货款后是交还仍是不交还,关于欺诈罪的建立没有影响。另一种观念则以为,此种状况“行为人与别人签定合同,意图不是实施合同,但也不是长时刻占用别人资产,而是处理眼前的某种困难,暂时骗用对方资产。”但没有不合法占有意图,仅仅运用假合同骗用资金,在一段时刻内供自己运用,归于民事欺诈行为,所侵略的首要是资金的运用权和收益权,一般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注:戴季贵、史进:“关于合同欺诈违法的确认”,载于《公民司法》,1998年第10期,第16页。)我以为,后一种观念是正确的。“借鸡生蛋”的欺诈行为,行为人的意图是为了“占用”资金,而不是为了占有,不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合同欺诈罪处理。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1998年6月25日《关于审理欺诈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评论记要》就指出:“行为人无履约诚心,并不代表其必定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行为人只想暂时‘占用’别人资产,无‘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欺诈罪。”不过,这儿应留意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或许开端仅有占用的成心,但跟着时刻的搬运,行为人的成心内容发作了改变,由占用转化为占有,那行为人的行为就或许由开端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欺诈违法。例如那些“拆东墙、补西墙”的案子,一开端,行为人或许只要占用的成心,但后来跟着方式的改变,不能偿还,行为人就经过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别人的告贷来偿还。行为人也清楚,他将一直占有他们一部分产业,这种状况下,仍然是欺诈违法。二是某些特定状况下的“占用”能够确以为“占有”。例如,最高公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曾规则:“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款、货品、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施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金钱无法偿还的,”就可确以为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这种状况下的占用,行为人实践上一开端就将别人产业置于永久不能行使悉数权权能的状况,包含着金钱不能偿还的巨大危险。这在国外刑法中也有相似的确认,如在日本刑法判例中,资产的暂挪运用而给被害人构成严峻利益丢掉即彻底扫除了权力人的状况下,也能够建立不法占有的意思。(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版,第681页。)
在司法实践中,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构成时刻是不确认的。有的违法分子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在签定合同前就已清晰,其签定实施合同便是为了欺诈。也有的违法分子的片面意图一开端仅仅相对确认,而在实施合同的进程中逐步构成了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签定合同后,视状况能实施就实施,不能实施就不实施,这就引发了是否存在直接成心欺诈的争辩。一种有代表性的观念以为,合同欺诈既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也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以为这是当时合同欺诈违法中的一种新的罪行方法。理由是,有些人或单位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或签约才能,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危害而采纳听任情绪与对方签定合同,到达先行占有和操控对方资产的意图,然后再想方法,有方法了就实施,没有方法就不实施,这种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恰恰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才能和签约条件,或许给对方构成严峻后果,而对之持听任的情绪,是一种直接成心。我以为,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层出不穷,但行为人仍出于直接成心。由于明知自己无实施才能的状况下,行为人却要采纳活跃作为的举动先行占有别人的资产,阐明行为人对占有别人资产这一成果持的是“寻求”的情绪,即直接成心的心思。退一步看,即便行为人开端签定合一起对终究是否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是不确认的,但后来既不实施合同,又回绝返还资产,行为人成心内容已由不确认到确认,其方法仍为直接成心。因而,所谓直接成心欺诈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