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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猪碰撞致人受伤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9:11
【案情】
刘某租借某养猪场。某日,猪群因争食打架跑出养猪场。当晚八时许,张某驾驭摩托车在路途上正常行进时,与路上无人看守的猪相碰撞后倒地,形成张某受伤的事端。后经交警部门查实,与摩托车相碰撞的猪系刘某一切。
【不合】
对本案是否属路途交通事端,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一同典型的交通事端,不存在猪自动伤人的景象。且该事端的发作区域是公共路途,依法应当习惯《路途安全法》。故本案归于路途交通事端。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路途安全法》的规则,交通事端能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作。依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端认定书》所载明的交通事端根本现实,可知此次事端的原因是摩托车与猪相碰撞,而非发作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故本案应定为养殖动物致人危害。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则:“养殖的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因为受害人的差错形成危害的,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不承当民事职责……。”依该规则,养殖动物致人危害赔偿职责的构成要件为:1、有必要为养殖的动物形成的危害。“养殖动物”是指特定人一切或许占有,并为人工喂食、放养和管制的动物;2、有必要是动物独立动作形成的危害。“独立动作”是指动物根据其本身的风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许唆使下而施行的本身动作;3、须存在危害现实。危害结果包含人身危害和产业危害,还应包含波折状况;4、动物加害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免责的理由。
结合本案摩托车与猪相撞致人员受伤的现实,本案契合上述4个构成要件,且涉案猪单独在路途上存在时,不归于路途交通活动主体。因而,本案应该定性为养殖的动物致人危害赔偿胶葛,属侵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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